回顾 司机突然鸣笛致老人受惊身亡,家属索赔34万,重庆法院判了
对于生活在城市的人来说,汽车鸣笛是每天都会听到的声音,有的司机素质不高,喜欢乱鸣喇叭,刺耳的鸣笛声,十分扰民。一般来说,各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都会明确列出机动车禁鸣喇叭区域,设立醒目的标志,不过,是否遵守仍要看个人自觉。
认为随时随地乱鸣喇叭的坏习惯属于个人自由,最严重也不过罚款而已,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今天讲的就是一桩司机突然鸣笛致老人受惊身亡,家属索赔34万的经典纠纷案例。
老人张某,年逾七旬,本来与他的妻子石某在重庆市万州区过着悠闲的生活,儿女孝顺,孙辈绕膝,惹人羡慕,岂料2018年的一次旅游,导致意外发生。
张某早就和妻子商量好,这年夏天要去湖北省利川市旅游。当年7月,老夫妻收拾好行李高高兴兴出发,到达目的地后连续数天都玩得很开心,直到7月21日一大清早张某与妻子石某照例吃完早餐出门散步后,旅游的好心情被彻底破坏。
原来夫妻俩散步走到某个小区门口时遇见了一个熟人,熟人见面自然要寒暄问候一番,张某和石某夫妻与对方站在那聊天,丝毫没注意到旁边有一辆垃圾车正忙着作业。
这辆垃圾车是的驾驶司机叫小张,小张当天受村建中心的委托到小区门口工作,垃圾车要起步了,小张习惯性地按了一声气喇叭,只听一声刺耳的喇叭声响响起,路边多个行人都听得很清楚,有人吓了一跳,皱皱眉瞪了声音的来源一眼就走开了,也有人见怪不怪没当回事。
没当回事的基本都是年轻人,可张某不一样,张某已经是72岁的老人家了,老人大多受不得惊吓,容易影响身体,张某的妻子本来和熟人好好地说着话,听到喇叭声后就见老伴张某突然倒在了地上,全身抽搐起来,上气不接下气,石某和熟人都惊住了,赶紧拨打急救电话。
路人也纷纷围过来看怎么回事,见状议论纷纷,有人说是张某肯定是被喇叭声给吓着,才发病。120很快赶到了现场,当时张某的情况就已经很不好,被紧急送往附近的医院抢救之后仍没能救过来,因呼吸循环衰竭、脑出血抢救无效去世。
张某的妻子石某因为老伴的死崩溃大哭,张家的其余家属也都十分悲痛,纷纷表示要追究责任,老人是受了惊吓才没的,事发之前那个开垃圾车的司机,按喇叭明显超出了正常音量才导致张某猛然间身体出现了异常,倒地身亡,因此司机小张存在过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于是,张家的家属将当时驾驶垃圾车的司机小张、其负责单位以及保险公司都告到了重庆市万州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4万余元。
事情发生后交警部门没有出具事故责任的认定书,出具了一个情况书面说明,因为事发时喇叭的音量分贝,以及老人倒地与小张按喇叭有无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无法认定事件是否为交通事故,不过此案闹到法院之后,多位证人出来作证,表示当时那个垃圾车的喇叭声的确非常大,就是喇叭响后张某应声倒地。
为了更还原事实,法官专门到现场去调查取证,结果有了新发现,原来司机小张按喇叭的地方,是被设置成禁鸣区的,有标志提醒。
禁鸣区鸣喇叭,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8项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的行为。乱鸣笛最明显的影响便是扰民,制造环境噪音,禁鸣区鸣喇叭依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要按照当地情况出具。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车主依然按喇叭惊吓到老人引发纠纷、被追究责任的例子,并不止本案一个,新闻报道中便存在多例。
也就是说不管司机当时是出于提醒路人的原因鸣笛、还是为别的什么,鸣笛的音量分贝又是多少,都对其行为违法的性质产生不了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四要件包括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其中,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其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因此最终法院结合事故具体情况的司法鉴定书,认为司机小张鸣笛,行为违法存在过错,是导致老人倒地身亡的诱发因素,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司机及相关单位与保险公司都需要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下赔偿了11万余元,不足的20%部分由司机承担15%责任比例,赔偿张某家属3万余元,另相关单位承担5%赔偿1万余元。
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对于司机小张来说,他可能完全没意识到在禁鸣区鸣喇叭会造成如此恶劣的后果,但既然其行为违法,就肯定具有危险性,在道路上行驶还是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乱鸣喇叭的恶果也许不像酒驾醉驾那么明显,被提及得多,然而并不意味着它是无责的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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