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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2台3000的笔记本电脑,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

 

某公司购买两台笔记本电脑,虽然是分开购买的,但是影响不大,做账方流程都是一样的,新手会计蒙蔽了,不知道是要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今天给大家回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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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2台3000元的办公电脑

到底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

案例: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本月月初和月末分别购买了2台3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看到税务上有个政策:(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请问:到底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账户?

答:我们按一台电脑的做账来看,办公电脑属于固定资产中的电子设备类,在会计核算时应该计入“固定资产”账户,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电脑 3000元

贷:银行存款 3000元

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按月折旧(假如按照3年折旧,预计净残值率按照5%)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79.16元

贷:累计折旧 79.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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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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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处理的几个提醒

(1)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桥是桥,路是路,会计与税务是两回事;

(2)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应该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进行处理;

(3)外购固定资产,开始折旧的时间是可以使用的次月,可不是购入的当月,从来没有一次性折旧法;

(4)(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只是一个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既可以享受,也可以不用,自行决定;

(5)上述优惠政策不需要进行任何备案手续,企业只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报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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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3000元的笔记本电脑,

会计人的以下这7笔账

也别再入错了!

业务一:

个人投资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并入企业经营收入来纳税,你的税就缴错了!

错误业务:

A企业为一家自然人投资的合伙企业,2018年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收入100万元,A企业财务人员将其按投资收益核算,并入A企业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财务人员的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正确方式应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业务二:

异地的房产与土地,在公司注册地申报纳税,你的税就缴错了!

错误业务:

甲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点为A省,同时在B省有一处经营用房。

甲公司在A省工商部门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A省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

甲公司财务人员将B省的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在A省办理了纳税申报,财务人员的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

政策依据: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业务三:

个人股东,异地投资的股权转让,在居住地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你的税就缴错了!

错误业务:

张三居住地为A市,2017年对B市的一家制造企业投资1000万元,由于发展的需要,2019年张三将该投资以1500万元的金额转让给李四,在居住地申报缴纳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张三在居住地纳税是一种错误,正确纳税地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政策依据: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业务四:

对外出租配备操作人员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你的税就缴错了!

错误业务:

嘉诚公司是从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在对外出租的过程中,有些配备了操作人员,有些没有配备操作人员,财务人员都按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3%税率缴纳了增值税,财务人员的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业务五: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你的税就抵扣错了!

错误业务:

A公司从事餐饮服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丰富菜品,A公司从一家农产品销售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农产品,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按3%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务人员的这种抵扣方式是错误的,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业务六:

围墙、绿化、变压器、下水道等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你的税一定缴多了!

错误业务:

甲企业在A地修建了一栋办公楼,由B公司总承包,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含围墙、绿化、变压器等附属设施),财务人员在缴纳房产税时以1000万元除一定的比例后,按1.2%计算缴纳房产税,财务人员的这种缴纳方式是错误的,房产原值不包含围墙、绿化、变压器等附属设施。

政策依据: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

业务七

房屋大修停用期间,仍然缴纳房产税,你的税一定缴错了!

错误业务:

A公司将自有的一栋大楼经营酒店,由于酒店经营的时间较长,近期正在翻新装修,预计停用时间为7个月,大修期间,财务人员仍然在对该栋大楼申报缴纳房产税。财务人员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附:已营业外收入/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处置收益及其他收益科目核算内容!

一、管理费用

1.定义: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2.核算内容:

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以及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补充:企业内部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其在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管理费用)。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3.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并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管理费用”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后无余额。

二、销售费用

1.定义: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2.核算内容:

包括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费用。

企业(金融)应将“销售费用”科目改为“业务及管理费”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折旧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范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差旅费、水电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取暖降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技术转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费、研究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3.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并在“销售费用”科目中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销售费用”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后无余额。

三、财务费用

1.定义: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2.核算内容:

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3.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并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财务费用”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后无余额。

四、其他收益

1.核算内容:

(1)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2)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

2.需要提醒的是,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3.账务处理: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五、资产处置收益

1.定义:

资产处置收益是指企业发生出售非流动资产的损益。

2.核算内容:

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3.需要提醒: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分别在“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和“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其中 “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通常包括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损失。

4.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通过“资产处置收益”科目,核算资产处置收益的取得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可按资产处置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六、营业外收入

1.定义: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

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当严格区分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的界限。

2.核算内容: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1)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指因自然灾害等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而报废非流动资产所产生的清理产生的收益。

(2)债务重组利得,指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3)盘盈利得,指企业对于现金等资产清查盘点中盘盈的资产,报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

(4)政府补助,指企业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形成的利得。

提醒: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5)捐赠利得,指企业接受捐赠产生的利得。企业接受的捐贈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提醒:企业接受控股股东(或控制股东的子公司)或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3.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营业外收入的取得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可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七、营业外支出

1.定义: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

2.核算内容:

非流动资产毁损拫废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1)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指因自然灾害等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而报废非流动资产所产生的清理损失。

(2)债务重组损失,指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超过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3)公益性捐赠支出,指企业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

(4)非常损失,指企业对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净损失。

3.账务处理:

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该科目可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4.需要注意的是,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

在具体核算时,不得以营业外支出直接冲减营业外收入,也不得以营业外收入冲减营业外支出,即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区别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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