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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施工分册)

 

1 总 则

1.0.1 为提高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施工过程控制,完善工程技术资料,统一全省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依据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整理归档。水利、交通、铁路等专业工程中与本规程有关专业相符的可参照使用,同时,应按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1.0.3 单位(子单位)工程中电梯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要求及其相关记录表格,仅供电梯安装单位使用参考。

1.0.4 执行本规程时,尚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0.2 建筑工程:指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3 施工文件: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2.0.4 立卷:按照一定原则和方法,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也称组卷。

2.0.5 归档:文件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2.0.6 单位工程: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0.7 子单位工程: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列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0.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

3.0.3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给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移交。

3.0.4 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见附表A.0.1),主要是考核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综合水平,如项目多,表中空格不够,可增添附页。该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结论,归入本规程的施工准备文件。

3.0.5 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使用本规程各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0.6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见附表A.0.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程规定,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填入表中验收记录栏。表中验收结论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填写。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组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进行商定后,建设单位根据参加验收各方所提意见填写验收结论。

3.0.7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见附表A.0.3),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逐项细致、认真地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

3.0.8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见附表A.0.4)中,资料核查部分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逐项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主要功能抽查部分,由项目验收组成员商定抽查项目进行资料抽查,有疑义时可对实物局部(或全部)进行现场实测,并由验收组填写抽查结论。

3.0.9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中“室内环境检测报告”项,应在建筑工程竣工时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

3.0.10 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时,如某项核查未达到本规程规定的相应“核定原则”,则该项目核查结果应定为“不符合要求”。

3.0.11 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如该项目关系到结构安全、人身健康和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该单位工程不具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

3.0.12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见附表A.0.5),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抽查。抽查数量及质量评价规定按下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执行。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

3.0.13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是全面系统地反映工程主要结构技术性能、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记录证实文件,各类证据、数据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0.14 各类检(试)验报告中的数据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进行采集、检(试)验而得,检(试)验结果所代表的批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3.0.15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报告及施工试验报告应由企业实验室负责出具,当本企业试验室无法检(试)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报告必须由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出具的检(试)验报告必须按本规程的表格填写,字迹清晰、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漏填,并予以编号,具有可追溯性。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3.0.16 检(试)验、测试所用的检(试)验测试设备、仪器等必须定期由相应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0.17 出厂合格证应随产品供货提供,重要设备应提供质量保证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进口材料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和有关中文技术说明书。

3.0.18 本规程所有工程施工文件的纸面尺寸统一采用A4幅面(297mm×210mm),书写应采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或兰黑墨水。

3.0.19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所有施工文件整理立卷后随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报建设(监理)单位。

附表: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A.0.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A.0.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A.0.4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A.0.5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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