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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都是遮阳伞“惹的祸”

 

来源:罗源法院

转自: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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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二轮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肇事方辩称没有撞到对方

罗源法院却判决

肇事方赔偿给受伤者15万余元

到底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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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法院审理后认为

黄某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经过事故路段,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黄某某赔偿吴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4278.98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车非法加装遮阳伞,刮蹭到吴某某并使其受伤致残,因对吴某某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5万余元的赔偿款对家庭本就拮据的黄某某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对于伤者吴某某而言,年纪轻轻就落下伤残,此次事故对其个人和家庭来说也是沉重的打击。无论是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还是二轮电动自行车都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自觉不加装或拆除遮阳伞,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都是双方家庭的悲剧。

一些电动车车主为了方便而选择在电动车上安装遮阳伞,认为可以起到防晒、防雨,甚至防风的作用,殊不知,电动车违规加装遮阳伞已让自己身处危险境地。

一是安装遮阳伞后整个电动车车体面积增大,加大了碰撞概率,很容易刮蹭到周围。

二是安装遮阳伞后改变了电动车的重心,破坏了原有的稳定性,特别是路遇大风天气,不利于电动车灵活操控,容易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侧翻。

三是遮阳伞会遮挡驾驶人视线,扩大了驾驶盲区,不利于规避交通事故。

四是遮阳伞多是金属结构,容易在事故时给骑行者带来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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