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密友为他“漂白”受贿款
“洗钱案件线索大多较为隐蔽,只有从上游犯罪中顺藤摸瓜,才能甄别出其中的蛛丝马迹。在去年我们办理的洗钱案件中,犯罪线索全部来源于审查起诉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甚至出现了一起贪腐案牵出多条洗钱犯罪线索的情况。”2月16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反洗钱办案团队的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由一起受贿案牵连出两起洗钱案的办案始末。
一案双查
“一条藤上结了两个瓜”
2021年6月,临淄区检察院受理了该区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郑洪祥涉嫌受贿案。郑洪祥利用其先后担任某医院设备科、基建科、医学装备部等部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多种医疗器械采购、新建病房楼施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业务单位人员好处费共计335万元。
“郑洪祥受贿时间长达十年,受贿多达数十次。在这些受贿款中,会不会暗藏洗钱犯罪线索?赃款有没有被‘漂白’?”在听取案件汇报后,办案检察官察觉到该案极有可能存在洗钱犯罪,建议反洗钱办案团队立即启动“一案双查”、同步审查机制。
“只要涉及上游犯罪,就要多留个心眼儿,对案件是否涉嫌洗钱罪的可能性进行分析研判,让隐蔽的罪行无所遁形!”反洗钱办案团队负责人左芳深有感触地说,“一案双查”、同步审查早已成为该院反洗钱检察执法监督办案的必经程序和重要机制支撑。通过与区监察委沟通对接,左芳带领团队成员迅速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除仔细审查郑洪祥的受贿犯罪事实外,对可能涉及洗钱犯罪事实的漏犯、漏罪、漏财情况进行同步审查,全面仔细复核证人证言,以“求极致”精神审查受贿款的去向及转移过程。
左芳认为,洗钱犯罪的核心是对资金性质进行清洗,资金流转是洗钱犯罪的最终表现形式。如何抽丝剥茧,从错综复杂的受贿款来源和后续流转中找到可能存在的洗钱犯罪线索,成为办案团队的攻坚重点。
办案检察官审查分析涉及洗钱犯罪的账目
作为团队的主心骨、曾荣立最高检个人一等功的徐会生有着十余年的职务犯罪办案经验,他主动请缨,与助理一起对郑洪祥的十余笔受贿款及其近亲属和密切关系人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逐一梳理复盘。经过两天夜以继日的推敲研判,一张走向清晰、完整闭合的赃款流向图呈现在了大家面前。
办案团队成员共同梳理洗钱案资金流向情况
在流向图中,一笔50万元的受贿款在不同账户间的流转,引起了大家的注意。原来,2019年4月初,曾在多次医疗设备招投标中受到过郑洪祥特别“关照”的某医疗公司经理王平,提出要表达谢意的想法,郑洪祥便向王平提供了一张账户名为刘如伟(另案处理)的银行卡信息。心领神会的王平通过其岳父的银行卡,将50万元转账到了刘如伟的银行卡上。收到转账后,刘如伟将50万元转给了郑洪祥的妻子宋好。该笔款项经过一番伪装和转移,从受贿款“摇身一变”成为了与业务关系人王平无关的借款。
“贪污贿赂犯罪一般存在较为长期的持续状态,贪腐人员的近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极有可能会帮助其隐匿犯罪所得,这类群体往往也是洗钱犯罪的高发人群。在对郑洪祥受贿案洗钱犯罪线索的查证过程中,刘如伟作为特定关系人,宋好作为近亲属,在提前介入阶段就引起了我们的重点关注。”徐会生告诉记者。
通过不断查证,团队成员重点梳理了刘如伟和宋好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两人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初露端倪。
不是巧合
夯实关键时间点证据
随着同步审查进一步深入,犯罪嫌疑人刘如伟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呈现出来。在他提供给监察委的证言中,证实了他因从事医疗设备销售工作,结识了手握医院医疗设备采购权和工程建设招标权的郑洪祥,两人关系日益密切。在接受50万元转账款的前一天,刘如伟还陪同郑洪祥前往济宁,一起接受了王平的宴请。
刘如伟说:“(郑洪祥)让我接收的资金应该是不正当的资金,如果是正常资金,他完全可以用自己或者亲属的账户接收。当时我有求于他,所以才把账户提供给了他。”
“同为医疗销售行业人员,刘如伟对行业‘潜规则’其实是心知肚明、心照不宣的。在明知50万元转账款是王平送给郑洪祥的‘感谢费’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的账户接收受贿赃款,之后又亲手操作转账到郑洪祥妻子的账户,就是为了帮助郑洪祥切割与受贿犯罪的直接联系,以达到掩饰受贿赃款来源和性质的目的。虽然这50万元一经转入后当天便快速转出,仅存留在其账户中短短几个小时,但依然符合掩饰、隐瞒贪污受贿款性质的行为认定。鉴于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应当以特殊罪名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徐会生分析道。
而如果说对刘如伟洗钱犯罪事实的认定是这起受贿案牵出的一条“明线”的话,那对宋好涉嫌洗钱犯罪事实的认定则成为一条隐含其中的“暗线”。
根据证人证言和交易明细,办案团队最初查证了刘如伟将50万元转账给了宋好。当时,宋好看中了一处楼盘,正在筹措购房款,并准备将这50万元用于购房投资。但在正式支付购房款时,宋好发现房款已经凑齐,于是便将刘如伟转来的50万元存入了一个定期存单。
“证据链条进展到这里,不管宋好将这50万元用于购房还是存入定期,都不足以证明她知悉郑洪祥受贿的犯罪事实。由于当时夫妻二人正在各自准备购房款,而刘如伟又是以借款名义转入的,尚不能证实宋好有‘明知是他人受贿犯罪所得’的主观认识,是不能认定为洗钱罪的。”左芳说道。
洗钱犯罪的核心在于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资金性质和来源进行掩饰、隐瞒,资金流转是洗钱犯罪的最终表现形式。围绕宋好银行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办案团队展开了新一轮的严审细查,继续对宋好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追踪梳理。
“大家的智慧和力量是强大的,只要拧成一股绳,就能闯过重重难关。”左芳向记者回忆了一个难忘的周六,当时对宋好银行账户资金走向的查证陷入困境,6名检察人员聚在办公室,经过近10个小时的搜寻求证,一个隐匿在繁杂款项中的转账日期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2021年3月18日,宋好那笔50万元的银行存单突然发生了频繁变动。根据银行交易明细,宋好当天的银行账户既有向其姐姐宋琳的转账汇款,又有购买外汇和向境外汇款的记录。
“2021年3月17日,郑洪祥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3月18日,宋好便将两年之前的50万元悉数取出转账。这绝对不是巧合!”办案团队夯实了宋好涉嫌洗钱犯罪的关键一环。
据查证,2021年3月17日,宋好获悉了郑洪祥被留置审查,并在监察委送达的通知书上确认签字。她考虑到在国外留学的女儿,便谋划将先前的50万元留作女儿的学费。3月18日,宋好前往银行购买外汇,但因自己的银行账户有购买限额,她便找来其姐姐的银行卡,在经过几次款项流转操作后,将50万元分批购买了外汇,随后全部汇入了境外女儿留学所用的账户中。
经综合分析研判,办案团队初步认定宋好当时已明知郑洪祥涉贪污受贿犯罪的事实,且在明知先前50万元的定期存款是郑洪祥受贿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转往境外的方式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其涉嫌洗钱犯罪的脉络已非常明了。
至此,两起洗钱犯罪案件线索终于浮出水面。同一笔50万元受贿款,在不同时间段,被受贿人密友及受贿人妻子分别进行了不同犯罪手段的“清洗”。
立案侦查
两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同步审查完结后,临淄区检察院迅速将犯罪嫌疑人刘如伟和宋好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移交给了公安机关。2021年6月底,公安机关对两案立案侦查。
通过提前介入,该院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涉案资金和财物流转痕迹,进一步查明了刘如伟和宋好涉嫌洗钱犯罪的主观明知程度、客观参与情况及钱款去向等关键点,提高了侦查取证效率。
公安机关快速查明了刘如伟和宋好各自对郑洪祥职业、合法收入的了解情况,两人接收受贿款项后的转移情况,以及其接收、转移的资金与郑洪祥的职业、收入是否相符等情况,综合认定了刘如伟对提供银行账户接收50万元转账款后再次转出、宋好对其跨境转移50万元的行为,确系对郑洪祥受贿款的“明知”状态。
公安机关立案后,刘如伟和宋好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9月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洗钱罪将两名犯罪嫌疑人移送临淄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为保证顺利诉讼,该院与法院进行了沟通对接,根据查明的证据情况,阐明了犯罪嫌疑人构成洗钱犯罪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秉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双方在犯罪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幅度等方面达成了共识。
之后,办案团队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案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
2021年9月14日,该院以涉嫌洗钱罪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9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分别认定刘如伟、宋好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办结后,作为全区反洗钱办案小组成员单位,依托银检合作机制,临淄区检察院与人民银行临淄支行加强协作联动,进一步优化打击洗钱犯罪协作职能,共同策划了反洗钱预防宣传系列活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和强化防范、惩治洗钱犯罪意识。
检察院开展反洗钱预防宣传系列活动
2022年2月22日,在山东省检察长会议上,临淄区检察院反洗钱办案团队被山东省检察院表彰为2021年度优秀办案团队。
(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精准亮剑洗钱犯罪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黄现师
近年来,我院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为己任,坚决将最高检和省、市院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部署落到实处,在重拳出击中不断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依法严惩洗钱犯罪分子。
把加强惩治洗钱犯罪列为服务大局的年度重点工作,成立了一支专业护航经济金融安全的反洗钱办案团队。团队由3名员额检察官、3名检察官助理组成,其中1人多次参与省、市院大要案办理,1人为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十佳办案人,1人为最高检个人一等功获得者、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团队主动更新司法理念,通过构建以效率与质量并重为核心的科学办案工作机制“向案件要线索”,变被动受理案件为主动发现案源,自觉将惩治洗钱犯罪意识融入日常办案,团队成员逐渐成为熟悉经济、金融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业务骨干。
注重在能动履职中提升反洗钱工作质效,积极履行在刑事诉讼中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加强对洗钱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充分行使自行补充侦查、追诉等职权,确保全程监督、全链条监督,不留盲区死角。精准把脉重点难点,将打击上游犯罪与惩治洗钱犯罪并重,注重从上游犯罪的事实证据中挖掘、发现犯罪线索,从严从速追踪资金链条,穿透式审查资金去向。尤其是“自洗钱”入罪后,积极向上级院请示报告,对案件线索逐案会商分析,着力攻克案件办理瓶颈。做实引导侦查取证,对可能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提前介入,就案件中是否存在犯罪线索及侦查方向提出具体详实的引导侦查意见,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涉及赃款赃物去向的相关证据,通过查明涉案资金和财物流转痕迹,第一时间厘清可疑账户,并进一步引导讯问、侦查方向,夯实证据基础。
注重将打击洗钱犯罪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强化与监察委、公安、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协调配合,建立起了通力合作、权责清晰、配合有力的工作机制。积极搭建反洗钱工作会商分析研判平台,在深入研讨洗钱案件办理疑难症结、统一执法司法标准的基础上,针对洗钱罪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幅度等方面存在的争议,重点围绕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认定等疑难问题达成共识。加强情报信息共享和案件会商,通过线索交叉移送,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动形成预防打击洗钱犯罪的强大合力。
作者:郭树合 王 芳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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