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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职能定位改革 |“夺命晒场”谁需担责?

 

在粮食收获的季节,

经常会在公共道路上看到圈地晒粮的,

该行为不仅影响了道路通行秩序,

还存在极大的交通隐患,

一旦因路边晒粮

导致他人损伤甚至死亡,

那么晒粮者是否应担责?

下面,莱阳法院为您解答~

01

基本案情

于某某上班途中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本村南北街时压到街面上李某某晾晒的玉米摔倒,致车辆受损,于某某当场死亡。于某某亲属起诉至莱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于某某交通事故死亡导致的损失100000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于某某的死亡原因不确定,因此其本人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02

争议焦点

本案处理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个:

一是如何认定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

二是如何认定于某某及被告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

三是被告应否对四原告因于某某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03

查明事实

承办法官张明武通过调取事故周边居民监控、查看交警大队事故证明书、医院死亡证明等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2021年10月14日6时40分许,于某某无证驾驶未年审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庄村南北街由北向南行至事故地点处时压街面晾晒的玉米摔倒,致车辆有损,于某某当场死亡。2021年10月26日,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察和调查了解后,出具书面证明一份,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

另查明,于某某所压玉米系被告李某某在路面晾晒。同时查明,莱阳市中医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可证实于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后颅脑损伤。

04

审理过程

莱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书面证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现场监控视频刻录光盘以及莱阳市中医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足以证实原告亲属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慎压到被告在道路上晾晒的玉米而摔倒,头部触地致颅脑受到损伤而死亡的事实,对被告提出的于某某的死亡原因不确定的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在村内通行道路上晾晒玉米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交通活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另外,被告晾晒玉米时虽然留出了一定的通行空间,但从监控视频中看,其并未在晾晒玉米周围的合理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行人或车辆注意。综上,应认定被告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被告提出的其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另外,于某某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证驾驶未经年审的二轮摩托车,在道路并未被晾晒的玉米完全占用、仍有可通行空间的情况下,未尽安全行车义务,致使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本人身亡,对此于某某显然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形,本院认为于某某及被告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各自承担50%的同等责任为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因于某某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核算,上述费用的总计金额远超200000元,现原告在本案中以无力负担案件受理费为由,要求被告先赔偿100000元,剩余损失以后再视情处理,应认为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村里道路上晾晒玉米,未在合理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于某某骑车经过轧上玉米摔倒死亡,理应承担责任,同时,由于于某某无证驾驶未年审的摩托车,且未观察路况,未尽到安全行车义务,综上,判令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责任编辑 李蕾

审校:赵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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