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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曝光!保山公安通报5起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今天是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保山公安为您通报近年来

发生在您身边的5起真实案例

带您认清“陷阱” 预防“套路”

切实维护好自身权益

1.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2年3月13日,隆阳公安分局环食药侦大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邓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查,邓某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人印刷生产了大量印有“新某代”标识的包装袋卷膜,并提供给何某生产农药使用。原来,何某未经注册商标公司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印有该公司注册商标“新某代”标识的农药包装袋作为样本,并委托其它公司设计制作印刷铜版。随后,委托邓某使用印刷铜版为其印刷生产,期间,因样本有误,何某要求修改印刷铜版一次,邓某共为何某印刷生产了印有“TM”标识的包装袋,总价值3万余元;印有“?”标识的包装袋,总价值8万余元,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2.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2年3月19日,隆阳公安分局环食药侦大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梁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查,梁某、何某两人未经注册商标公司所有人许可,擅自委托邓某印刷伪造注册商标产品“新某代”农药包装袋后,使用私自配制的农药粉进行封装生产伪劣农药,并将生产的伪劣农药销售给王某。梁某、何某生产并出售给王某的伪劣农药共计80余万元,因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农药数量较大,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3.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2年6月16日,隆阳公安分局环食药侦大队在办理梁某案件过程中,发现梁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查,梁某、何某两人合伙冒用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以下简称农药三证),伪造生产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并销售给王某经营牟利。其中,由何某出面让他人设计包装袋,并经梁某审定,交由包装公司印刷包装袋,以用于伪造封装生产,所有包装袋均印制有农药公司获得批准的农药三证号。2021年4月至7月,梁某、何某在未取得农药三证的情况下,擅自采购主要生产原料及自动封装机等机械设备,组织梁某某等人在一简易仓库内生产。同年5月至7月,梁某某通过物流发货将其组织生产产品全部销售给王某,共计80余万元。梁某某明知梁某、何某两人仿冒伪造注册商标产品,仍帮其两人进行生产,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2年3月9日,腾冲市公安局在侦办一起非法经营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任某某长期向董某、杨某夫妇销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腾冲市公安局在办理董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中发现,董某非法经营的卷烟中,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董某自2021年10月至今,购买假烟后销售给董某某、杨某某、江某某等人,购买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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