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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20蒸吨以上锅炉,不能建!太统山庄小木屋全部拆除!平凉环保问题整改落实力度大!

 

平凉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公示

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整改办〔2017〕16号)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任务或年度整改计划的整改事项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1: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在甘肃省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范围内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责任单位: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始终把环境保护放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位置,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

完成情况:完成了年度整改计划所确定的整改事项。

今年以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讨论制定了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和方案,及时研究解决了环境保护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政策措施。市委、市政府及时召开全市性会议,安排部署环境保护和环保问题整改工作,落实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在市委党校和公务员培训班增设了生态环保课程,市县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办了环保宣传教育专栏,今年9月份平凉市被国家环保部命名为第一批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市。

问题编号2: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

责任单位: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得到全面落实,规划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日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更加科学,责任进一步靠实,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层层传导到位。

完成情况:完成了年度整改计划所确定的整改事项。

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了覆盖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强化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坚持市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强化压力传导和绿色政绩考核。

问题编号3: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不够到位。

责任单位: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到位。

完成情况:完成了年度整改计划所确定的整改事项。

围绕解决落实不到位、推行打折扣,工作表面化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环保重点任务督查调度,推行目标责任管理,完善推行机制,强化工作保障,坚持问题导向,开展追责问责,年度环保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和突出问题整改推进较快。

问题编号11: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推进落实不够,一直未与各市州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部门也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州2014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于当年9月才由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各市州,导致全省大气治理工作整体较为被动。

责任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2017年5月底前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7年底前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市州2016年度以及2017年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任务。

制定印发了《平凉市2017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在8月份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上,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了“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问题编号12: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但《甘肃省2016年度工作方案》于当年11月才印发各地各部门,才与各市州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责任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每年5月底前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和总体目标任务。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任务。

市政府制定印发了《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4月26日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了“十三五”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问题编号14:由于财政资金短缺,甘肃省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总体偏弱,执法装备相对落后,加之环境监测、执法专业人员占比低,专业素质、硬件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环境监管执法还比较薄弱。

责任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提升环境监管执法基础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全省环境监管执法需要。

完成情况:完成了年度整改计划所确定的整改事项。

市、县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境监控设备购置资金已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资金、环保项目资金同比大幅增长。今年全市环保系统增加编制20名,调配人员39名。华亭县成立了华亭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站,静宁工业园区成立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科,工作人员已经到位。举办全市环保执法人员培训班、环境监测人员业务培训班各1期,全市参加业务知识培训80多人(次)。

问题编号18:质监、工商等部门在新增燃煤锅炉注册和煤质管控等方面工作不够严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但甘肃省2014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912台。

责任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完成2014年以来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从严审批新注册燃煤锅炉。

完成情况:完成了年度整改计划所确定的整改事项。

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平政发〔2017〕35号),市质监部门制定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燃煤锅炉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平质监〔2017〕52号),规定平凉中心城区和各县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市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对容量符合要求的新建燃煤锅炉,必须在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验收和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属淘汰范围内的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依法予以注销。目前,收回并注销锅炉使用登记证79份,2014年以来注册的90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已通过关停淘汰、拆除并网及清洁能源改造等措施基本整治到位。

问题编号19:全省商品煤煤质管控不到位,仍有大量劣质煤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责任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建立当地煤炭经营单位的备案体系和制度,完成煤炭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布局建设,严控劣质煤流入市场。

完成情况:完成了整改任务。

强化商品煤煤质管控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在平凉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区入口设立煤质管控检查检测点,取缔煤炭市场无照经营及劣质煤销售,对全市散煤经营户进行集中整治,检查经营户195户,整改6户,取缔无照经营户9户,发放市场预警通知书120份。各县区优质煤专营市场落实了经营主体,均已开工建设。截止9月底,全市煤炭生产企业市级抽查合格率达到100%,流通环节煤质抽检合格率达到83.5%。

问题编号26: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陇南、临夏两市州以及皋兰、敦煌等30个县(市、区)尚无一例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执法案例。

责任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积极适用现行《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维护法律权威,形成执法高压态势。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任务。

此问题涉及灵台县和崇信县,灵台县办理查封扣押案件2起,崇信县办理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起,两县在执行新《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方面已实现了“零突破”。

问题编号28:2016年有20起大气污染案件未依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严格依法行政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任务。

此问题涉及华亭县,华亭县成立了大气污染案件审核审查领导小组,对甘肃华亭煤电股份公司煤制甲醇分公司2015年1起大气污染物超标处罚案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核,并向市环保局上报了案件整改情况的报告,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在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前,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编号32:《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完成的“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目标任务至今没有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取缔九大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有效防范采掘和石油行业对地表水、地下水破坏的环境风险。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任务。

此问题涉及泾川县王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7户采砂厂,目前己全部关停并拆除了设备,恢复了生态。

问题编号34:全省仍有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未进行提标改造,普遍存在装备水平低,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等问题。

责任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完成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完成情况:基本完成整改任务。

完成涉及我市的55台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已完成整治38台(脱硫改造或关停拆并),已开工治理的16台(泾川7台、静宁6台、崆峒区3台);灵台县1台计划2018年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后拆除,目前已上报省环保厅审批。

问题编号35:平凉、庆阳两市商品煤抽检合格率仅为30%和66%。

责任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平凉市、庆阳市商品煤达到煤质标准。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上标准,提出了新的煤质控制标准,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煤炭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意见》。组织对全市煤炭生产企业开展了2批40批次煤炭产品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合格率均为100%,流通环节煤质抽样91批次,抽检合格率达到83.5%。

问题编号46:太统山庄旅游公司于2016年在太统山—崆峒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违规修建小木屋等旅游设施30余处,并获得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责任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违规建设旅游设施的清理。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任务。

对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建成的小木屋、茅草屋、亭子、超市、后厨等31处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已恢复生态原貌,对违规审批的相关单位,由纪检部门进行了追责。

问题编号60:平凉市景家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3年以来陆续违法建设了停车场、汽修店、餐饮等设施;泾川县王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16家养殖场和7家采砂场未依法关闭,2016年有关部门为上述采砂场换发了采砂许可证。

责任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全面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整治到位。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任务。

此问题共涉及我市崆峒区、泾川县。崆峒区、泾川县政府及时研究出台拆除《决定》、《方案》,发布公告,对景家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依法拆除。目前,对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出的崆峒区景家庄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停车场(含5个汽修门店)和2户农家乐己全部拆除,并进行了生态恢复。泾川县王村水源地保护区内16户养殖场和7户采砂场己全部依法关停,并拆除了生产设备,目前正在平整场地和生态恢复。

问题编号61:督察进驻期间,收到群众关于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举报有80余起。

责任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清理整顿河道采砂场,采砂料场设置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总量要符合《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确保河道生态平衡。

完成情况:完成整改任务。

此问题涉及我市7起,目前己全部办结。在此基础上,市县区对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全面自查,共发现非法采砂厂、石料厂、疏浚点162个,目前己全部关停取缔。市水务部门制定印发了《平凉市河道采砂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原则、规划范围、主要内容、评价审批、实施运用等方面规定,各县区政府按照指导意见编制了河道采砂规划,8月中旬完了《河道采砂规划》审查备案工作。

二、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平凉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受理部门:平凉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3-8225506

联系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公园路11号平凉市环保局

平凉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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