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化妆品的定义与分类&我国化妆品的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
伴随化妆品全球贸易的飞速发展,化妆品工业快速增长,产品技术含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化妆品品牌商对供应商工厂的要求也逐步增强。与此同时,化妆品的安全问题也一直备受世界各国的关注,各国建立了严格的法规和指令来保障公众在使用化妆品方面的安全性。目前国际上对化妆品的概念尚没有统一定义。
《易·系辞下》:“天下同归而殊涂,一致而百虑。”孔颖达疏:“言天下万事终则同归于一,但初时殊异其涂路也。”不一样的概念,同一个目的,都是为了满足消费者追求美丽的需求,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与健康。
各国化妆品的定义与分类
国家(地区) 类别 | 中国 | 欧盟 | 美国 | 日本 | 韩国 |
定义 | 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 是指用于接触于人体表面(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和外生殖器)或牙齿及口腔粘膜,以清洁、增加香气、改变容颜、纠正体臭、保护或保持其良好状态为目的的物质或制剂。 | 预计以涂抹、喷洒,或喷雾,或其他途径施用于人体以达到清洁、美化、增加魅力、或改变外观目的的物品。 | 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使用,起到清洁、美化、增添魅力、改变容貌或保养皮肤、保持头发健康等作用的产品,对人体使用部位产生的作用是缓和的。 | 指起到清洁、美化人体的效果,以增加魅力,使容貌变得更加靓丽,或者可以保持或加强肌肤和毛发健康的可用于人体的产品,并且对人体作用轻微。 |
分析 | 1、国际上无统一的定义; | ||||
一般化妆品 | 普通化妆品 | 化妆品 | 化妆品 | 普通化妆品 | 普通化妆品 |
风险较高,含有特殊功效成分的化妆品 | 特殊化妆品 | 药品 | 1.非处方药(OTC) | 医药部外品 | 1.机能性化妆品 |
2.NDA药品 | 2.医药外品 | ||||
备注 | 特殊用途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 育发、健美、祛斑(美白)等类别的产品,依据其产品宣称判断是否作为化妆品或药品管理 | 1.非处方药(OTC):防晒产品、防龋产品、去屑产品; 2.NDA药品:祛斑美白等产品 | 医药部外品:口腔清凉剂、腋臭防止剂、痱子粉、育发剂、除毛剂、染发剂、烫发剂、生理用品、沐浴剂、药用化妆品(含药用皂)、药用牙膏类、杀虫剂、驱虫剂、杀鼠剂、隐形眼镜用消毒剂 | 1.机能性化妆品:目前主要包括染发、美白、防晒、除皱、脱毛、缓解粉刺、缓解特应性皮炎干燥、淡化萎缩纹等产品;2.医药外品(牙膏、除腋臭剂、口腔清洁剂) |
我国化妆品的本质定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条例中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在上次齐聚康信,携手共进,康信总部开展了化妆品注册备案专题培训会议中,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处科长章逵曾表示,化妆品应该归属大健康产品,而不是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一方面,它的主管单位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一方面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是党和国家继对疫苗、药品等关系人体健康产品专门立法后的又一次重大立法活动,凸显了化妆品在人体健康产品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党和国家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而不懈努力。化妆品作为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健康产品,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追求美丽需求的同时,更应当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因此,作为《条例》立法之目的,保障消费者健康系其贯穿始终的目标。
但不管它是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还是大健康产品,它的最终目的还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所以都必须得到规范与管理,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化妆品的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功效宣称分类目录
序号 | 功效类别 | 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 |
A | 新功效 | 不符合以下规则的 |
01 | 染发 | 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 |
02 | 烫发 | 用于改变头发弯曲度(弯曲或拉直),并维持相对稳定 注:清洗后即恢复头发原有形态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
03 | 祛斑美白 | 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 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 |
04 | 防晒 | 用于保护皮肤、口唇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损伤 注:婴幼儿和儿童的防晒化妆品作用部位仅限皮肤 |
05 | 防脱发 | 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脱落 注:调节激素影响的产品,促进生发作用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06 | 祛痘 | 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粉刺(含黑头或白头)的发生;有助于粉刺发生后皮肤的恢复 注:调节激素影响的、杀(抗、抑)菌的和消炎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07 | 滋养 | 有助于为施用部位提供滋养作用 注:通过其他功效间接达到滋养作用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
08 | 修护 | 有助于维护施用部位保持正常状态 注:用于疤痕、烫伤、烧伤、破损等损伤部位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09 | 清洁 |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着物 |
10 | 卸妆 | 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妆等其他化妆品 |
11 | 保湿 | 用于补充或增强施用部位水分、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或减少水分流失 |
12 | 美容修饰 | 用于暂时改变施用部位外观状态,达到美化、修饰等作用,清洁卸妆后可恢复原状 注:人造指甲或固体装饰物类等产品(如:假睫毛等),不属于化妆品 |
13 | 芳香 | 具有芳香成分,有助于修饰体味,可增加香味 |
14 | 除臭 | 有助于减轻或遮盖体臭 注:单纯通过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除臭目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15 | 抗皱 | 有助于减缓皮肤皱纹产生或使皱纹变得不明显 |
16 | 紧致 | 有助于保持皮肤的紧实度、弹性 |
17 | 舒缓 | 有助于改善皮肤刺激等状态 |
18 | 控油 | 有助于减缓施用部位皮脂分泌和沉积,或使施用部位出油现象不明显 |
19 | 去角质 | 有助于促进皮肤角质的脱落或促进角质更新 |
20 | 爽身 | 有助于保持皮肤干爽或增强皮肤清凉感 注:针对病理性多汗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
21 | 护发 | 有助于改善头发、胡须的梳理性,防止静电,保持或增强毛发的光泽 |
22 | 防断发 | 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断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强头发韧性 |
23 | 去屑 | 有助于减缓头屑的产生;有助于减少附着于头皮、头发的头屑 |
24 | 发色护理 | 有助于在染发前后保持头发颜色的稳定 注:为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不属于此类 |
25 | 脱毛 | 用于减少或除去体毛 |
26 | 辅助剃须剃毛 | 用于软化、膨胀须发,有助于剃须剃毛时皮肤润滑 注:剃须、剃毛工具不属于化妆品 |
作用部位分类目录
序号 | 作用部位 | 说明 |
B | 新功效 | 不符合以下规则的 |
01 | 头发 | 注:染发、烫发产品仅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防晒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02 | 体毛 | 不包括头面部毛发 |
03 | 躯干部位 | 不包含头面部、手、足 |
04 | 头部 | 不包含面部 |
05 | 面部 | 不包含口唇、眼部; 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06 | 眼部 | 包含眼周皮肤、睫毛、眉毛; 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07 | 口唇 | 注:祛斑美白、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08 | 手、足 | 注:除臭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 |
09 | 全身皮肤 | 不包含口唇、眼部 |
10 | 指(趾)甲 |
使用人群分类目录
序号 | 使用人群 | 说明 |
C | 新功效 | 不符合以下规则的产品;宣称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产品 |
01 | 婴幼儿 (0~3周岁,含3周岁) | 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 |
02 | 儿童 (3~12周岁,含12周岁) | 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 |
03 | 普通人群 | 不限定使用人群 |
产品剂型分类目录
序号 | 产品剂型 | 说明 |
00 | 其他 | 不属于以下范围的 |
01 | 膏霜乳 | 膏、霜、蜜、脂、乳、乳液、奶、奶液等 |
02 | 液体 | 露、液、水、油、油水分离等 |
03 | 凝胶 | 啫喱、胶等 |
04 | 粉剂 | 散粉、颗粒等 |
05 | 块状 | 块状粉、大块固体等 |
06 | 泥 | 泥状固体等 |
07 | 蜡基 | 以蜡为主要基料的 |
08 | 喷雾剂 | 不含推进剂 |
09 | 气雾剂 | 含推进剂 |
10 | 贴、膜、含基材 | 贴、膜、含配合化妆品使用的基材的 |
11 | 冻干 | 冻干粉、冻干片等 |
使用方法分类目录
序号 | 使用方法 | 说明 |
01 | 淋洗 | 根据国家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选择编码 |
02 | 驻留 |
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正式颁布发行,护肤品、口腔产品、发用产品及防晒产品上市前的备案及功效评价等已成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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