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男子1.4万买颗二手钻戒竟是莫桑石 价值相差数十倍
彭州开珠宝加工店的郑先生从寄卖行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枚二手DR钻戒,拿回来清洗完发现,钻戒色泽不对,后经过权威机构鉴定,这竟然是莫桑石。行业人士表示,同等重量的莫桑石和钻石,价值相差十倍甚至数十倍。
郑先生还发现,在售卖之前,寄卖行早已知这是一颗假钻,感到被欺诈的郑先生要求寄卖行全额退款,赔偿鉴定费和路费,双方协商不成,郑先生将寄卖行投诉到彭州市12315投诉中心天彭分中心,但没有被受理。
“郑先生和寄卖行均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法律人士表示,寄卖行明显存在欺诈行为,此次交易可以要求撤销,购买方还能要求赔偿损失。
堵心:一万多买枚假钻?
郑先生家在彭州开了一家珠宝加工店铺,与彭州天彭镇锦典寄卖行老板杨礼锦相识。1月18日,郑先生接到杨礼锦电话,称有一枚钻戒要处理。
“在寄卖行,我们两个都拿着测钻笔测了一下。”郑先生说,测试过程中,一共测了五次,有一次显示为莫桑石,四次显示为钻石。“基于多年信任,我还是选择相信他。”
最终,这枚钻戒以1.4万元的价格被购入。郑先生买完后,拿回自己店铺进行清洗,清洗后发现,钻戒色泽不对。
“有点灰灰的,跟真的钻石不一样。”郑先生说,他当即电话联系杨礼锦告知这一情况。“他只说应该是钻石品质比较差,就当买贵了嘛,通过微信退了2000元给我。”
杨礼锦的说法,并没有打消他的顾虑,他立即赶往成都,把这枚钻戒拿给行业资深人士鉴定。
“我一进门人家就告诉我,这枚钻戒不用看了,是莫桑石,假钻。”郑先生说,原来,早在1月16日,杨礼锦同样找这位资深人士鉴定过,这位资深人士已经告知这是一颗莫桑石,并给郑先生提供了鉴定现场的监控视频。
这让郑先生非常气愤。“明明知道是假的,还以真钻价格卖给我。”
此后,郑先生再次把这枚戒指拿到成都国检金银珠宝饰品检验中心,对方告知他是假钻,却无法出具报告。“不是真的钻石,国检都不会出具报告。”
无奈,郑先生将这枚戒指邮寄到北京中京奥玉珠宝检测中心深圳分部进行检测,1月29日,他拿到了检测结果,检测结果显示,这是一颗合成碳硅石,简称莫桑石。
郑先生说,从事这行的人都知道,人工合成的莫桑石,与钻石价格相差悬殊。“一克拉莫桑石几百元,钻石是几万。”郑先生要求杨礼锦全额退款,并且赔偿鉴定费及其来回路费。“他只愿意退我7000元,说等他找到最初卖主再退我剩余5000元。”
郑先生不答应,双方协商失败。
投诉:12315无法受理
1月30日,在彭州的一个茶楼,记者见到了郑先生及这枚戒指,这是一枚桃心戒指,戒指内刻DARRY RING ,D1.01CT, d0.05ct,AU750,除了戒指本身,并没有包装及其证书,这枚戒指闪闪发亮,从外观来看,确实非常类似钻戒。
“前面两个单词显示是戒指品牌,大D显示是主钻的重量,小d是小钻重量,AU750是戒托材质。”郑先生说,一般戒指刻字就包含这些内容,实在难以辨认真假。
在记者陪同下,郑先生带着这枚戒指和证书,在寄卖行找到了杨礼锦,对于将这枚戒指以真钻出售,他并不否认,并且拿出一张纸,上面写着最初出售者信息。
“我也不知道得嘛,我买的时候也以为是真钻戒。”杨礼锦说,他出示的纸张和微信转账记录显示,戒指最初持有者是邓先生,钻戒名为“铂金750钻戒D1.01CT,d0.05ct”,去年12月24日,受邓先生委托,宿女士将戒指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寄卖行,并留下了邓先生的身份证号和自己的联系方式。
对于郑先生全额退款及其赔偿要求,杨礼锦并不答应,“这枚戒指本来就是二手货,就算我们两个看走眼了,这10000元的损失我们来共同承担,一人一半。”杨礼锦说,他只愿意退款7000元,包括郑先生的鉴定费和来回鉴定路费,他也愿意承担一半。
但是对于1月16日他曾经在成都鉴定过这枚戒指,并且知晓是假钻,他予以了否认。“那天我是去过成都卖一块手表,没有鉴定这枚戒指,完全不知道是假钻。”
两人协商不成,一起到了彭州市12315投诉中心天彭分中心。此前,郑先生已经此纠纷向12315进行投诉,该中心人员表示,双方均不是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该中心无法受理此案。
尽管如此,该中心工作人员依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坚持自己诉求,调解失败。郑先生准备起诉。
溯源:这枚钻戒从何来?
郑先生为记者提供了一段长约4分钟的监控视频,监控显示,1月16日13点59分,杨礼锦带着一块手表和一枚钻戒找到几位资深人士,杨礼锦拿着测钻笔对这枚戒指进行测试,旁边的一个人进行解说,此后这枚戒指传到一位女士手上,这位女士将戒指戴在手指上试戴。
“据解说的人跟我说,当时他跟杨礼锦说,不要测了,测钻笔测不准,一看就是假钻,是莫桑石。”
1月31日,记者联系到其中一位参与鉴定的资深人士廖新弟,他确认了杨礼锦曾经来鉴定的事实。“他是来鉴定过一枚桃心钻戒,我已经跟他说过,这是一枚假钻,是莫桑石。”
根据杨礼锦的销售单,记者联系到了最初的售卖人宿女士。“怎么可能是假的呢?这个钻戒是我朋友的,他跟我说,买的时候两三万呢。”宿女士说,这是朋友邓先生谈恋爱时送给女朋友的,分手后女朋友退回来 ,“他说他一男士不好处理,委托我帮忙卖掉。”
卖戒指时,宿女士预留过邓先生的身份证号,以此身份证号,记者在DR官网上查询,并没有查询到此款戒指或者订单。
“如果如你所说,该戒指只有品牌、戒托材质,还有钻石重量显示,这应该是一款假戒指。” DR客服说,DR所有求婚戒指都有一个客户编码,根据客户身份证号生成,而这款戒指没有,以此推测是假货。“可以向最初持有人询问购买渠道是哪里。”
记者几次拨打邓先生号码,均提示无法接通或者忙音。
律师说法
寄卖行或有欺诈行为
此纠纷涉及两层法律关系,第一,经营者为什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寄卖行与郑先生的交易是否存在欺诈?是否可以撤销?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方毅律师认为,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作为法人和机构,不在消费者的范畴,自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此外,消费者购买的东西是消费性支出,即便是消费者,如果购买的产品用于投资,也不受消法的保护。
其次,郑先生购买这枚戒指时候认为这枚钻戒是真的,并以钻石的价格支付了对价。“他是基于这个错误的认识购买了标的物,存在一个重大误解。”方毅说,而寄卖行若明知道钻戒是假的,在出售时候没有加以说明,并且按照真钻价格出售,就存在欺诈行为,郑先生可以要求全额退款。因为寄卖行存在过错,还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同理,寄卖行基于重大的误解,向宿女士收购钻戒,这个交易同样可以撤销,他提醒,撤销权的期限仅有一年。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第一,此事件中购买方都不是为了个人使用和个人需求,而是为了倒卖,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其次,此次交易属于二手商品的买卖,和普通商品有一定的区别,但是还是要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寄卖行若明知道是假货,还虚假宣传欺骗下家,属于商业上的欺诈,而且价格相差悬殊显失公平,寄卖行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赔偿鉴定费和来回路费。”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钟美兰 张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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