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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解读之二

 

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明确了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与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培养技能技术人才,奉献社会为目标!

二,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这里明确了职业培训的方式,也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工作路径。关于证书在《职业教育法》中有了明确的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的领导,这就是要遵守职教法的证书制度,市场经济,职业培训社会化,大力支持培训机构,学校,企业,用人单位规范化标准化的去开展岗前,岗中,转岗培训工作,核心就是为促进就业创业,为社会经济发展,为建技能型社会,为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终身制,让人口大国成为世界人力资源强国而奋进!

四,关于培训,评价与证书的关系

培训,评价,这是一个因果关系,首先为什么而培训,培训就要有测评,通过测评才能检验培训们效果。这就需要一个技术,这个技术就是评价体系的开发技术,评价体系是培训与测评的指挥棒。证书是通过标准培训评价后一个结果的证明。

证书制度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具体分类按培训性质由相关制度决定

一沈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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