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提供先培训后付费模式
封面新闻记者 柳青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7月15日公布。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等培训服务模式。国家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按照教学大纲和相关标准规范制作的远程网络教学。
交通运输部表示,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以2016年公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为基础修订。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广网上业务办理。精简审批材料,简化申请人提交材料数量,对于营业执照、安全驾驶经历等许可机关可以采用网络在线获取核验的材料,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业务办理进度,大幅压缩许可行政审批时限。
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制度改革,提出了要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强化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责任、建立健全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和驾驶培训监督机制、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保护学员合法权益等重点工作任务。
交通运输部指出,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开从业资格培训市场,取消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行政许可与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挂钩的规定,大力推行网络远程学习、学时预约、先培训后付费等便民利民措施,优先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并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等培训服务模式,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发的计时培训系统,如实记录、存储、传输培训信息。此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计时培训系统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在经营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核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练员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对象名单制度,并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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