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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轮胎处罚”谁给的执法权力

 

众所周知,出租车司机拒载乘客,犯错的是司机本人,有关方面对司机本人进行必要的罚款等处罚,进行警示教育,是必要也是恰当的经济处罚。而对出租车司机开的出租车进行“锁轮胎处罚”,在大街上示众七天,本质上也是让出租车司机在这期间不能再做生意,无法挣到金钱,也是一种和罚款异曲同工的变相经济处罚,涉嫌重复处罚。

同时,处罚拒载乘客的出租车司机,最终目的是要让司机按规矩拉客,最大限度为当地出租车市场提供尽可能多的打车供给,而“锁轮胎处罚”起码是在“锁轮胎处罚”的七天时间内,却让当地出租车市场供给最大化的目的缩水。

实际上,既然有关方面怕已给出的经济处罚不够有力,加大经济处罚不就得了,就可达到想要的效果,何必要多此一举呢?就此而言,“锁轮胎处罚”的科学性值得商榷。

更重要的是,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而作为行政处罚,厦门交管部门实施的“锁轮胎处罚”,显然不在这些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当中,是一种对他人包括财产使用权在内的侵犯,也是对我国《物权法》等法律和精神的亵渎。也就是说,“锁轮胎处罚”还可能涉嫌明显的违法违规。

再说,经济处罚后追加“锁轮胎处罚”,是由于出租车司机无故拒载乘客违规在先,而后又针对执法查处采取逃避拒绝配合的方式才招致,这很容易让人产生这样执法过重、借机执法报复、随意执法的联想,仅仅因为此次相关司机锁车逃避拒绝检查就新增 “锁轮胎处罚”,很难不让人多想这其中可能存在执法“任性”,让城市出租车拒载执法为此正义形象打折、公正性存疑。

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不但需要及时强力的执法,更需要严格依法执法,尤其是后者,是这一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这一基础,再及时有力的执法都是效果难彰、难以持久有效的。所有执法者,都要如此敬畏遵照。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强力打击出租车无故拒客宰客等行为,净化地方出租车市场秩序,体现了厦门地方交管部门执法的严肃性,但当其执法的方式超越必要的限度和法律规定,就需要有关方面为此好好反省改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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