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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被凳子绊倒受伤,厦门一男子把公司告了!法院这样判……

 

厦门一员工

入职3小时意外受伤,

而公司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

同安法院审结了

这样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件。

让我们来看看,

究竟是怎么回事?

入职3小时

员工意外受伤

2022年4月21日,

张先生到厦门M公司门口

咨询应聘事宜。

体检后,

招聘中介公司打电话

让张先生两天后到M公司报到。

4月23日早上8时5分,

张先生在门卫处登记后进入M公司,

并于当天11时1分离开。

M公司对进出厂区人员

进行严格登记,

非经登记者不得入内。

张先生主张其进入公司后,M公司与其签署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底薪2030元,按计件结算工资,工作为5天8小时制。签署劳动合同后,张先生进入车间工作,车间组长让其拿取产品到靠近墙壁的打磨台打磨。随后,张先生在工作过程中被凳子绊倒受伤,在与车间组长说明情况后便离开公司前往医院治疗。

事后,

张先生因与M公司

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等事宜

未能达成一致,

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是入职3小时

还是面试3小时

M公司认可其委托招聘中介公司对外招聘,但抗辩公司尚未用工,与张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4月23日早上只是对张先生进行面试,带张先生了解工作环境、告知工作流程,张先生未进入车间,并没有上手操作,回到办公室就让张先生回家等通知。张先生未提供劳动合同也未举证证明其有为M公司提供劳动。

双方各执一词

且就案件事实

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庭审后,承办法官林康平遂组织双方当事人到M公司厂区,由张先生现场陈述、还原入职及受伤过程。

在厂区内,张先生能准确指出签署《劳动合同》时所在的办公室,在现场确有多份M公司的空白劳动合同;并引导前往公司车间,车间内的布局、工序、工作内容等细节与其庭审陈述一致,亦能准确指出洗手间所在位置。

3小时面试有违常理

入职当日存在劳动关系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先生在现场实地勘察过程中能准确还原入职当天的全过程,细节陈述与现场一致,足以证明其曾进入车间并投入工作。

M公司主张2022年4月23日8时5分至11时1分期间系对张先生进行面试,但对流水线员工进行约3小时的面试有违常理,亦未举示任何证据反驳张先生的主张,故对M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张先生与M公司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张先生的陈述、举证及现场勘察的情况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于入职后已按M公司的要求进入M公司生产车间开始工作。故法院依法认定张先生与M公司于张先生受伤当日即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自用工之日起

即建立劳动关系

法官说,《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无论是上班第一天或是在试用期,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为了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劳动者应当提升证据意识,加强举证能力。平时留存好应聘过程中的招聘启事、往来沟通邮件、录取通知、聊天记录等。

签署入职登记表或报名表、劳动合同时,若无法持有原件,应拍照备份。

在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保存好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交记录、考勤记录或能够证明身份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必要时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相应有效证据。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劳动者入职时,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让劳动者熟悉工作流程、安全规范后再安排劳动者正式上岗。此外,也应在劳动者入职后尽快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能减轻自身的用工成本和损失。

海峡导报记者陈捷吴舒远通讯员同法

综合 特区新闻广场、同安法院

来源: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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