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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房屋拆迁腾退,补偿房屋面积及补偿款多少

 

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障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工作顺利进行,依法维护腾退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 户口及人口的认定

(一)自发布黑桥村、南皋村腾退公告之日起,停止办理本村户籍迁入和分户手续。下列人员除外:

1、持有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户口人员所新生的婴儿。

2、与持有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户口的人员结婚的人员。

3、户口由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迁出的现役士兵。

4、户口由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迁出的刑满释放、解除少管人员。

(二)人口认定

1、本村村民

(1)腾退公告发布之日原籍和户口均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村民,包括因兵役(现役士兵)、服刑(正在服刑人员)原因户籍暂时迁出的村民。

(2)与第(1)项规定的人员有存续婚姻关系的人员。

(3)由第(1)项规定的人员直接衍生的子女且腾退公告发布之日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或已满18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4)因与第(1)项规定的人员婚姻关系迁入且腾退公告发布之日户籍仍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人员。

(5)由第(1)项规定的人员非直接衍生的子女且腾退公告发布之日户籍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人员。

(6)若原籍和户口均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村民已故,与其原有存续婚姻关系且未再婚的人员和其直接衍生的子女腾退公告发布之日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或已满18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外来迁入人员

参照京发〔2003〕13号文件精神,凡1984年(不含1984年)以后户口迁入黑桥村、南皋村并拥有本村房产的本人,及其户口已迁入黑桥村、南皋村的直系亲属。

3、空挂户

腾退范围内无宅基地房屋但户口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人口为空挂户。空挂户不享受本细则中规定的房屋补偿、奖励及补助补贴,其中外来空挂户人员不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权利。

(三)户数的认定

被腾退户认定按照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户口簿认定,一个户口簿认定为一户。下列情况除外:

1、配偶双方各持一个户口簿的,认定为一户。但夫妻其中一方户口或双方及子女持同一个户口簿,其中有在黑桥村、南皋村腾退奖励期限结束之日前满18周岁子女的,可认定其子女为一户。

2、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员持一个户口簿的不予认定。

(四)被腾退人认定人口的公示制度

由中交沃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腾退人)委托黑桥村、南皋村党支部、村委会,按照上述条件统计认定人口,并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对于群众检举和质疑的,由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腾退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组织调查核实并确定。

二、 住宅正式房屋的认定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正式房屋:

1、三面有墙,有屋顶;

2、有正式门窗;

3、柱高2米以上。

(二)正式房屋面积

符合上述条件的正式房屋,同时符合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面积记入正式房屋面积,对超出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面积不予任何补偿。

三、定向安置房购买规定

(一)定向安置房安置标准

1、属本村村民的认定人口,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其中在黑桥村、南皋村腾退奖励期限结束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黑桥村、南皋村村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为独生子女未婚人员的,每人可多购买定向安置房50平方米。

2、自腾退公告发布之日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一律不得享受定向安置房指标;奖励期结束后出生的婴儿一律不得享受定向安置房指标。

3、外来迁入人员,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标准面积为每人40平方米;如其购买黑桥村、南皋村净资产,其本人可购买5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面积。

4、在腾退范围内,空挂户中属本村村民的(经公示认可)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指挥部认定后,可按照每人50平方米的标准面积购买定向安置房。

5、被腾退人户口未在本村的情况,按以下两类处理:

(1)被腾退人原籍属于黑桥村、南皋村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定向安置房安置方式。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被腾退人,只给予其本人5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不给予其它户口未在本村人员安置。

(2)被腾退人原籍不属于黑桥村、南皋村,且户口未迁入的,不论其家庭成员户口是否迁入,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6、被腾退人选择户型原则为:所选户型标准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总标准安置面积。

总标准安置面积=认定人口×人均标准安置面积

(二)各户型标准面积

详见《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定向安置房选购细则》。

(三)安置房均价规定

每户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均价为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平方米。本村村民因户型设计导致户型实际面积超出原标准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均价为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平方米。外来迁入人口因户型设计导致户型实际面积超出标准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均价7000元(柒仟元整)/平方米购买。购买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的,腾退人不再另行给予被腾退人补偿。

(四)被腾退人按照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顺序,在按期交房后选择定向安置房。

(五)定向安置房的面积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待房屋完工后按实际测量面积缴纳购房款。

(六)凡选择定向安置房安置的被腾退人,自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两年的物业管理费由腾退人向安置房物业管理单位支付。若因被腾退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交房手续,计算时间不顺延。

(七)被腾退人按照规定支付购房款后,不足安置房成本价格部分,由腾退人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结算协议,按照被腾退人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将剩余金额支付给安置房建设单位。

四、被腾退正式房屋补偿费的计算

(一)选择定向安置房安置方式的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1、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其中按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每平方米12828元(京旺家园评估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每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每户15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每户200平方米标准计算得出:

我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9246元/平方米。

2、宅基地面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乡村两级共同批复的宅基地证载面积。

没有明确面积的,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令1989年第39号)和历史批复情况确定。

对于本村村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乡村两级共同批复的宅基地证载面积不足167平方米的情况,可给予适当面积补差,补差面积应同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补差面积与原面积之和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二是补差面积不得超过证载面积的30%;三是补差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补差面积不得享受棚户区改造奖。

3、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评估确认。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异地购房综合补助费)×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1、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选择定向安置房安置方式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予以确定。

2、宅基地面积参照选择定向安置房安置方式中宅基地面积予以确定。

3、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评估确认。

4、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异地购房综合补助费为按照宅基地面积3000元(叁仟元整)/平方米。

(三)被腾退人只能选择定向安置房安置方式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其中一种方式。

五、享受各类奖励的规定

根据《黑桥村、南皋村腾退公告》规定的拆迁腾退奖励期(原则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腾退奖励期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享受下列奖励:

(一)工程配合奖:本村村民每人给予50000元(伍万元整)奖励,外来迁入人员每人给予30000元(叁万元整)奖励;

(二)棚户区改造奖:按宅基地面积给予1400元(壹仟肆佰元整)/平方米的奖励;

(三)院落配合奖:每宗宅基地给予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奖励。

超过拆迁腾退奖励期的,不再享受上述所有奖励。

六、享受各类补助的规定

(一)宅基地困难补助:对一宗宅基地内人口结构面积超过宅基地面积的本村村民给予适当补助。宅基地困难补助=宅基地困难户补助面积×3300元(叁仟叁佰元整)/平方米。

宅基地困难户补助面积=人口结构面积- 宅基地面积。

人口结构面积依据北京市政府令1989年第39号确定。其中因离婚造成人口结构面积增多的情况不予认定。

宅基地困难户补助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个宅基地标准面积之和。

(二)未超占补助:凡未建二层,且正式房屋面积小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标明的土地面积的被腾退人(只限本村村民),按正式房屋面积给予1000元(壹仟元整)/平方米的补助。

(三)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对于在住宅房屋内从事合法个体生产经营,并拥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营业税完税证明(自公告发布之日前6个月内)的,按照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平方米。计算面积按照《营业执照》登记面积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式房屋面积的30%。

七、其他补偿

(一)搬家补偿:一次搬家费为每平方米20元(贰拾元整),按照被腾退人正式房屋面积补偿。二次搬家费为每平方米20元(贰拾元整),按(规定的人均安置面积×认定人口)得出的面积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腾退人不享受二次搬家费。

(二)其他补偿标准:电话移机费确定为300元/部,有线电视安装费确定为350元/端;空调移机费确定为400元/部;热水器安装费确定为300元/台;危电改造确定为150元/院落;宽带安装费确定为350元/部。

八、付款时间及方式

(一)付款时间

腾退补偿协议生效并且被腾退人按期腾退房屋后,由腾退人支付被腾退人腾退补偿费。

(二)腾退补偿付款方式

腾退人在指定银行以被腾退人名字开设账户,将补偿款存入所开账户,将存折或银行卡交给被腾退人。

(三)定向安置房购房款付款方式

选房部门通知被腾退人选房缴款后,由被腾退人一次性向选房部门支付定向安置房购房款。

九、周转及装修期补助费规定

选择定向安置房安置方式的被腾退人,腾退人在与其签订定向安置协议时,应明确周转时间、周转方式和违约责任。认定人口周转补助费为每月每人2500元(贰仟伍百元整)。周转补助期限为自腾退房屋之日至办理定向安置房入住手续之日,周转期原则为36月,不超过60月,腾退人一次性向被腾退人支付36月周转补助费。如不能按规定时间向被腾退人交付房屋,则继续支付周转补助费,逾期周转费按季发放,除此之外腾退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自被腾退人办理定向安置房入住手续之日起,装修期定为三个月,腾退人向被腾退人支付三个月装修期补助费。装修期补助费与周转补助费标准相同。

因被腾退人自身原因造成没有按期办理定向安置房入住手续,腾退人不再支付周转补助费。

十、腾退工作人员规定

腾退人负责组织实施腾退补偿安置工作。腾退安置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腾退安置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开展工作。

十一、政策延续

崔各庄乡剩余未拆迁村的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

十二、其他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腾退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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