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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污染物相关问题答疑(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一、问:我国重点管控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哪些?

答:我国已纳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1年版)》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的几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三氯杀螨醇、全氟⼰基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HxS类)、得克隆等,均为《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物质。

二、问:PFOS类物质有什么危害?我国已采取了哪些管控措施?拟采取什么管控措施?

答: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以及生殖发育毒性、神经毒性、内分泌干扰性和水生生物毒性等多种毒性。我国于2013年批准《公约》PFOS类修正案。2014年,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公告,要求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PFOS类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用于灭火泡沫等7项可接受用途除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将可接受用途的PFOS类列为限制类,禁止新建。此外,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实施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求,废弃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PFOS类已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采取清洁生产审核、淘汰替代等优先控制措施。针对PFOS类的环境风险环节,同时考虑《公约》管控要求,拟采取以下管控措施:(1)禁止生产。(2)禁止加工使用(用于灭火泡沫药剂生产的淘汰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3)进口或出口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4)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等用途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5)废弃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6)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单位应当对涉及PFOS类的设施安装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PFOS类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三、问:PFOA类物质有哪些危害?有哪些分类?我国已采取的管控措施有哪些?拟采取什么管控措施?

答: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对人类具有确定的生殖毒性和可疑的致癌性,长期接触会对中枢神经系统、肝脏等造成危害,对水生生物具有一定危害性。PFOA类物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PFOA及其盐类;另一类是PFOA相关化合物。PFOA及其盐类在我国主要作为助剂用于生产氟树脂和氟橡胶。我国工业化生产应用的PFOA相关化合物仅为全氟辛基乙基丙烯酸酯(27905-45-9),主要用于拒油拒水职业用途的织物处理、单防水的织物处理、皮革和纸张的憎水憎油整理和电子设备防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将PFOA列为限制类,禁止新建PFOA生产设施。PFOA类已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采取清洁生产审核、淘汰替代等优先控制措施。拟采取以下管控措施:(1)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全氟辛酸为限制类,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设施。(2)禁止生产或使用(我国仍有使用且经评估替代品/技术尚不成熟以及管理部门建议保留的7类用途除外)。(3)进口或出口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4)用于生产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等用途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5)废弃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6)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单位应当对涉及PFOA类的设施安装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PFOA类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四、问:十溴二苯醚的环境毒性有哪些?在我国有什么使用途径?我国已采取了什么管控措施?拟采取哪些管控措施?

答:商用十溴二苯醚中的十溴二苯醚在多种鱼类、鸟类和哺乳动物和食物链中具有生物累积性和生物放大性,具有可疑的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肝脏、肾脏和甲状腺毒性等。商用十溴二苯醚在环境中可降解为低溴的多溴二苯醚,这些低溴的多溴二苯醚同样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在我国十溴二苯醚主要作为添加型阻燃剂,用于橡胶传送带、纺织物阻燃涂层、空调塑料保温管和矿山防护网。十溴二苯醚已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采取清洁生产审核、淘汰替代等优先控制措施。《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将含十溴二苯醚的防火涂料列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此外,《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 2011)要求构成电子电气产品的各均质材料中多溴二苯醚的含量不得超过0.1%。《汽车禁用物质要求》(GB/T30512-2014)规定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每一均质材料中的多溴二苯醚的质量百分数不得超过0.1%。拟采取以下管控措施:(1)禁止生产或使用(现有用途可生产或使用至 2023 年12月31日)。(2)进口或出口十溴二苯醚,应在其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后,按要求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9日起,禁止进出口。(3)用于生产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等用途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4)废弃十溴二苯醚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5)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单位应当对涉及十溴二苯醚的设施安装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十溴二苯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五、问:短链氯化石蜡是什么物质?在我国的应用途径有哪些?已采取了哪些管控措施?拟采取什么管控措施?

答:短链氯化石蜡指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 48%。在无脊椎动物、淡水及海洋鱼类中的蓄积程度很高,对水生生物具有高危害性,对人类具有可疑的致癌性。我国的氯化石蜡产品按其氯含量主要分CP-42(氯化程度在42%左右)、CP-52(氯化程度在52%左右)、CP-70(氯化程度在70%左右)等三类。《公约》管控的短链氯化石蜡主要混合存在于CP-52和CP-70两个品类产品中,其中CP-52产品占氯化石蜡总产量的90%。我国氯化石蜡主要用于粘合剂(聚氨酯填缝剂、塑胶跑道、保温材料等)、柔性聚氯乙烯辅助增塑剂(电缆料颗粒、软门帘、软管、地垫等)、矿用输送带等橡胶传送带及备件的阻燃剂。短链氯化石蜡类已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采取清洁生产审核、淘汰替代等优先控制措施。《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2018)规定了塑胶跑道中短链氯化石蜡不高于1.5g/kg。此外,短链氯化石蜡已列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实施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拟采取以下管控措施:(1)禁止生产或使用(现有用途可生产或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2)进口或出口短链氯化石蜡,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3)用于生产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等用途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4)废弃短链氯化石蜡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5)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单位应当对涉及短链氯化石蜡的设施安装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短链氯化石蜡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问:六氯丁二烯的环境及健康危害有哪些?我国已有哪些管控措施?拟采取什么管控措施?

答:六氯丁二烯对水生生物具有高的急性和慢性危害,对人类具有可疑的致癌性、生殖毒性和致突变性,长期接触会对肝脏、肾脏等造成慢性危害。六氯丁二烯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和四氯化碳等氯化碳氢化合物生产过程中无意产生的副产物。据调查,我国无六氯丁二烯产品的生产和加工使用。《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规定了废水中六氯丁二烯的排放限值(0.006mg/L)。化工生产过程中含六氯丁二烯的重馏分、釜底液残余物等已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此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制定了六氯丁二烯的环境质量标准和饮用水卫生标准(0.0006mg/L)。六氯丁二烯已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采取清洁生产审核、淘汰替代等优先控制措施。拟采取以下管控措施:(1)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2)依据《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对涉六氯丁二烯排放的相关企业,实施达标排放。(3)废弃六氯丁二烯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化工生产过程中含六氯丁二烯的重馏分、釜底液残余物、废弃六氯丁二烯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4)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单位应当对涉及六氯丁二烯的设施安装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六氯丁二烯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问:五氯苯酚类物质具有什么危害?我国目前的生产使用情况以及采取的管控措施有哪些?

答: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对水生生态环境具有高的急性和慢性危害,对人类具有潜在的生殖毒性和致癌性,长期接触会对血液系统、神经系统、心脏、肝脏、肾脏等造成慢性危害。五氯酚钠曾用于钉螺灭杀,防治血吸虫病,少量五氯酚钠用于木制铁路枕木的防腐。目前已无五氯苯酚的生产和使用。农业部自2002年禁止了五氯酚(酸)钠作为杀螺剂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自2011年不再批准五氯酚钠新增登记,不批准临时登记转正式登记的申请,对现有登记产品不再续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将五氯苯酚及其碱金属盐类列为化妆品禁用组分。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已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采取清洁生产审核、淘汰替代等优先控制措施。拟采取以下管控措施:(1)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2)废弃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3)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单位应当对涉及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的设施安装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八、问:三氯杀螨醇的危害是什么?目前在我国的管控情况如何?拟采取什么管控措施?

答:三氯杀螨醇除了具有环境持久性,还具有潜在的致突变、生殖毒性和致癌性,以及较明显的雌激素效应,可导致动物繁殖异常、雄性生殖器官萎缩,对水生生物具有高危害。目前我国已无三氯杀螨醇的生产和使用。2016年9月,农业部发布第2445号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撤销三氯杀螨醇的农药登记,自2018 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杀螨醇销售、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将三氯杀螨醇列入淘汰类的高毒农药,禁止生产。拟采取以下管控措施:(1)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2)废弃三氯杀螨醇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九、问:PFHxS类物质的危害是什么?在我国的生产应用情况如何?拟采取什么管控措施?

答:PFHxS类物质即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具有生殖毒性、神经毒性、甲状腺干扰功能、肝脏毒性、发育毒性等毒性效应。高等生物体内已发现PFHxS 类的存在,北极地区等人迹罕至的地区环境和生物样品中也有检出。据调查,2018年以来,我国有个别企业开始PFHxS类试生产,按下游企业订单生产,主要用于电子产品和半导体生产领域的晶硅太阳能电池制绒添加剂,金属镀层领域的铬雾抑制剂。由于下游企业倒闭,该企业现已停止PFHxS类产品的生产。目前我国暂未对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实施针对性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拟采取管控措施:(1)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2)废弃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十、问:什么是得克隆?为什么被认为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主要应用途径是什么?拟采取什么管控措施?

答: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简称得克隆)即双(六氯环戊二烯)环辛烷(DCRP),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可引发不同生物体中生理变化或毒性效应,对环境生物具有潜在的神经毒性和内分泌干扰性。我国自2003年开始生产得克隆,目前是全球唯一的生产国。国内有1家生产企业,用作添加型阻燃剂,其产品95%以上用于出口,国内市场用量较小,且有成熟替代品。我国暂未对得克隆实施针对性环境风险管控。拟采取管控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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