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男性散布性关系视频被检方判无嫌疑,原因是“非原件视频”
经证实,韩国检察机关连续两次对未经同意擅自传播与女友性关系视频的40多岁男性下达了无嫌疑处分。此判断受到了过去韩国大法院判例的影响,即如果传播的不是原件视频,而是翻录视频,就不会受到处罚。近日,受害者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上诉状。
据法律界27日透露,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女性儿童犯罪调查部,于去年12月对因涉嫌违反《性暴力处罚法》中利用相机拍摄、传播等嫌疑而被起诉的企业家A某下达了无嫌疑的处分。
据悉,检方在2019年8月也对同一案件进行了无嫌疑处理。当时不是起诉,而是警方的认定调查使得事件浮出水面。警方认为,A某未经允许,擅自将与女性B某发生性关系的4个视频和2张照片通过SNS发给熟人,并散播到了网络社区等。警方将起诉意见已交给了检察机关。
- 旧法“不能处罚翻录视频”...无嫌疑
但是2018年8月30日大法院对其他案件的判断给A某的案子产生了影响。当时,大法院根据以前的《性暴力处罚法》判定“只有提供直接拍摄他人身体本身的拍摄视频,才能被处罚。翻录视频不被处罚”。但是A某传播的视频和照片被认定为是翻录视频。因此检察机关考虑到大法院的判决等,对A某下达了无嫌疑的处分。
A某陈述称:“用电脑播放了原视频,然后用手机摄像机进行翻录并发送”,“原件发送的话,原视频容量太大”。检方表示:“A某确实擅自传播了视频,但由于是法律死角地带,所以只能给予无嫌疑的处分。”
- 受害者起诉“有一个视频是原件”...再次无嫌疑
被害女性B某立即向检方提出诉讼,称“至少有一段视频不是翻录,而是原件”。对于相关视频,还附加了私营鉴定企业“很可能是原件”的意见。
重新着手调查的检察机关委托国立科学调查研究院进行鉴定。国立科学调查研究院的宗旨是“只有存在可以比较分析的原始文件时,才能确定该视频是否为原件”。因此,检方试图对看起来像是拍摄用器材的A某的旧手机进行确认。但A某表示“没有”,因此未能进行确认。这是第二次进行无嫌疑处理的背景。
- 受访者方面上诉“检方搞错了手机制造商...请重新调查”
受害者B某方面谴责表示检察机关的第二次调查不力。检方在不起诉事由书中写道:“视频原件所在的手机,可能是A某过去使用的手机LG Vega Racer3”,但Vega Racer3的制造商不是LG而是泛泰。B某的辩护律师表示:“应该并没有进行缜密的调查。”B某最近要求“进行重新调查”,并向首尔高检提出上诉。B某还表示自己正在接受精神治疗并痛苦万分。
另外,韩国《性暴力处罚法》于2018年12月18日进行了修订,规定不仅对原件视频,对传播翻录的视频也可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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