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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如何维权?郑州一案例入选消保法研究会“3·15”案例

 

预付消费中消费者应如何维权?如何以法之力规制预付式消费乱象?由郑州高新区法院审委会委员、商都人民法庭负责人赵宜勇法官承办并撰写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例入选2023年度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3.15”案例,手把手教你如何“避坑”。

基 本 案 情

2018年,原告袁某注册某美容美发服务店三折会员卡,充值5000元,后又向该店的经开区加盟店充值1000元,用于办理美容美体护理次卡15次。

2022年春节前夕,袁某想趁着过年换个新发型,便来到充值的这家美容美发服务店,却发现该店已关门停业……袁某多次找美容美发服务店讨要说法,要求退还预付卡内剩余金额,但却协商无果,袁某将该店及经营者张某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并返还预付卡内余额。

裁 判 结 果

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预付价款购买服务,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现被告停止经营,导致袁某会员卡中的3624元余额及美容美体项目无法使用,其责任应由美容美发服务店经营者张某承担,依法判决被告退还袁某卡内余额3624元。

法 官 说 法

“预付消费”也叫提前消费,是指顾客预先向经营者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就可以类似整存零取方式享受到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有时还可以获得经营者承诺的额外优惠。采取这种经营方式,可以长期锁定一定规模的固定消费人群,尽快收回前期投入,因此这种消费方式受到了许多经营者的极力推广,使预付式消费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消费形式。也因为这种消费方式,需要消费者前期进行资金的大量投入,消费行为被长期“捆绑”,消费者因此承担了较高的合同履行风险。比如缺少书面合同,办卡容易退款难,预付款打水漂,其他加盟店无法使用,商家消失跑路,企业负责人隐身等各种消费隐患……但预付消费的实质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不管是服务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

本案中,原告袁某分别向美容美发服务店及其加盟店充值预付款5000元、1000元用来购买美容美发服务,各方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后因经营不善等各种原因,该店及旗下的店相继闭店,原告办理的预付卡已无法使用,卡内还剩余3624元尚未使用。

因被告美容美发服务店已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故经营者张某应对该店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消 费 提 醒

01

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时

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事后救济均不如事先防范。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之前,要倡导理性消费、拒绝不必要的超前消费、谨慎把关商家的经营能力(如营业执照年限、企业年报、舆论报道、注册资本、商家声誉等综合因素)。在办理预付卡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仔细阅读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不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以防遇到纠纷后出现责任不清的问题,对于霸王条款勇于说“不”。在支付预付款项时,核对好收款方名称是否与经营者名称一致;付款之后,留存好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

履行合同中,如果消费者遇到经营者变更名称或负责人的情形,不免除经营者继续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提供服务。如果经营者搬迁距离或者搬迁后的环境影响了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质量,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解除合同;若协商不成,或经营者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退款,甚至经营者闭店,消费者找不到人,此时,消费者可凭书面合同或者平时留存的证据,向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投诉、或者向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举报,申请行业调解,在必要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02

对于消费者来说

存在总店、加盟店情形的经营者

谁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

首先,需要明确加盟店与总店之间的关系。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总店与加盟店之间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模式。即总店可将其形象、品牌、声誉等经营资源,以签订加盟合同的形式许可给其他经营者即加盟店使用,加盟店按照加盟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并以加盟金、保证金等方式向总店支付特许经营费用。这种经营模式下,加盟商在加盟之初,总店会将本身的经验,教授给加盟主并且协助其创业与经营,双方之间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共同获利的合作目标。

因此,加盟店与总店之间普遍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能否在总店和加盟店消费或退款,基于事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约定以及办卡主体和资金流向。若双方之间对此并无明确约定,或办卡主体并非总店、资金也未流向总店,因总店和加盟店之间、加盟店与加盟店之间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各民事主体不存在法定的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仅能向其合同相对方及资金流入方主张权利。因此,消费者在消费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阅读各项合同条款,尽可能在事前努力把关,做好自己的负责人。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方式,狠下功夫抓落实,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让消费者能消费、愿消费、敢消费、激发消费者潜力,促进消费稳进增长。

(来源:郑州高新区法院、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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