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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费不能拿走电脑,保修期内被索维修费怎么办?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柏某网购的某品牌电脑突然无法开机,便送到该品牌电脑的线下实体店(以下简称电脑公司)进行维修,产品质保期内却被索要维修费。

经审理,上海一中院二审改判电脑公司应对柏某承担免费保修义务,并返还柏某已支付的维修费。

2017年12月18日,柏某将自己网购的电脑送到电脑公司去维修。同年12月26日,柏某来到店里询问电脑修理情况,却被告知需要支付维修费443.83元才能修好。

柏某称自己因工作急需,只好先交了钱取回电脑。之后,柏某在网上将电脑退货。最终,因双方就维修费协商未果,柏某将电脑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柏某在知晓保修规定的情况下支付维修费,应视为其当时已经认可电脑故障并不属于保修范围。柏某称受迫支付维修费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况且电脑已经修理完毕且柏某也已将电脑原价退还网购商城,现再要求电脑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电脑故障属于保修范围,对电脑公司亦过于严苛、有失公允。故一审法院对柏某诉请不予支持,柏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电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免费保修义务。根据电脑公司在官方网站及产品三包凭证中所作的承诺,其向合法购买自己品牌商品的消费者,直接提供三包服务。电脑公司认可系争电脑在送修时处于整机保修期之内,故其应当向柏某履行整机免费保修义务。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即电脑公司收取的维修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上海一中院认为,维修收据虽能证明柏某在付费后知晓了维修事项,但并不能证明其与电脑公司达成了确认维修事项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的合意。

因为,微型计算机维修属于技术需求较高的专业活动,故障原因及维修方法并非普通消费者所能识别与查证,如果修理者没有履行基本的证明与告知程序,消费者则无从判断收费行为是否符合三包承诺条款。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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