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情侣吵架跳河自尽,家属向桥梁公司索赔180万,法院判了
人生总会有很多不如意,但只要还活着,就有希望,就有机会克服和解决人生的不如意。事物。生时一切皆有可能,死时一切皆不可能。但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情绪崩溃,因某种原因失去了生存的信心等等,总会有人因为想不开而自杀,轻而易举地结束了自己的生命,留下了无限的遗憾和遗憾。亲人的悲伤。 (出于隐私考虑,未使用当事人真实姓名,部分图片来自网络,仅用于陪伴故事)
1995年后的上海夫妇小飞和小琴就是这样的人。他们正处于最佳状态,潜力无限。然而,一次争吵后,他们一时冲动,跳进河里,朋友因此丧生。小飞和小琴都是上海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两人最初是同事相识,但熟悉后却擦出了爱情的火花。他们走到了一起,但是这两个人的性格实在是格格不入。起初,当我们热恋时,我们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随着爱情的激情消退,这种矛盾逐渐产生,他们发生了三场小争吵、五场大争吵。他们经常因为一些小事而争吵。活动当天,他们和一群朋友在一家火锅店共进晚餐。这段时间我喝酒,也因为感情问题争论过,但因为有朋友在场调解,我就放弃了。晚餐后,一行人前往溜冰场进行娱乐活动。他们应该玩得很开心。不幸的是,他们又吵架了。
凌晨两点左右,小飞和小琴离开了溜冰场,他们共同的朋友小军跟在他们身后。三人没有回家,而是走到附近的一座桥上,坐在平台上聊天。此刻两人还在争吵不休,小军想让他们言归于好,但他们本身性格就很强,不会向任何人屈服。再加上酒精的刺激,更是一发不可收拾。他怎么可能听金晓军的劝?
小琴争吵不休,表示自己不想活了,再继续下去就跳河了。当小军站起来跳下来时,小军赶紧跑过去阻止他。他阻止了小琴,却阻止不了小飞。小飞见她扬言要跳河,气得也想跳河。他没有受到小军的阻拦,毅然跳了进去。小军想把他拉回来,但他一放开小琴,小琴也从另一边跳了下来。
看到两个朋友落水,小军非常担心,立即跳进河里救他们。深秋,江水冰冷,小飞和小琴终于苏醒。小琴不会游泳。小飞和孝君见他沉到水底了,就把他推到了水里。随后,小琴被听到骚动赶过来的路人救起。然而,小飞和小君因为在水里挣扎太久,失去了力气。当路人抓住小琴时,已经来不及了。
小飞、孝君双双去世,家人悲痛不已。其实小军是最无辜的。他原本只是想和朋友们和好。他的初衷是救人,却不幸溺水身亡。但目前,其家人尚未被追究责任。相反,小飞家族想要掌权。当时,桥的两侧都修建了道路。小飞家属表示,桥梁施工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三人从施工现场的一个洞口进入。
场内没有遮挡物,也没有警示标志,也没有人看守,路人可以自由进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客观上导致小飞溺水。他们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在此基础上,工程公司又索要182万余元,工程公司果然坐到了家里,锅从天上来了。如果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请勿上桥。这对于普通人来说应该是可以理解的。一般情况下,即使走桥也不会导致溺水。
显然他们自己想不出来,又怎么能怪建筑公司呢?难道这座桥有防护措施,防止有人想自杀?毕竟小飞和小琴太冲动了,只是因为打架之后想不开,就轻易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谁能责怪他们呢?如果他们理智一点,冷静地处理感情矛盾,不拿生命当笑话,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此外,《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从法律角度明确规定,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即视为法定年龄。 18岁以下的自然人被视为未成年人。成年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主要收入来源是自己的工作收入,被视为完全成熟的人。事发时,小飞已十八岁,神智正常。他应该知道,跳进河里可能会被淹死。
然而,尽管他知道这可能会导致溺水,但他还是决定跳入河中。这与施工行为无关,不构成法律因果关系。只有当经营者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理由追究他的责任。此外,法院指出,现场施工现场没有开口,因此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走进河里的风险必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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