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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个人破产案”还清68万元债务,信用卡债务协商相比更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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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2021年国内宣布的首例“个人破产案”吗?日前有报道,该破产案中的当事人通过省吃俭用、努力工作赚钱偿还欠款,已经提前15个月还清其所欠的67.55万元债务本金(法院批准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中免除相关利息和滞纳金)。

该“个人破产案”由于是中国首例,因此2021年引起不小的轰动。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该案例当事人夫妻两人每月净收入扣除每月需支出的合理费用后,其它收入部分用于每月清偿债务。在还款计划期间,任何债权人不得对其进行催收等骚扰性举措;如果期间当事人违反了规定不能按重组规划还款,债权人才可以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从这起“个人破产”案获得批准情况来看,整个流程还是非常严谨的,所有债务均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并一致同意债务重整后核准实施。虽然国内是首次批准了“个人破产”案,但是从国外以及中国港台地区的经验已经学习到不少经验。

从这起首例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个人破产”并不是免除债务,而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合理完成必要的债务偿还。

1、通过相关法律以及债权人认可合理的财务规划,在限制奢侈消费、过度消费以及违法消费的基础上,才有认定的可能;

2、要具备良好的个人信用,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遇到债务危机时才有可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3、要具备一定的收入来源,有强烈的还债意愿,并积极落实,而不是试图通过“个人破产”实施逃废债的目的。

从“个人破产案”实施之后,有一些信用卡债务逾期的卡民提及,也希望能够实施财务“个人破产”,但是从他们的想法中发现,他们所希冀的“个人破产”,绝大多数只是想作为债务逃废的手段,并非通过这种法律意义上的个人财务破产来缓解还款压力,以实现最终还清债务的目的。以至于一些打着“反催收联盟”、“征信修复”、“减免息费”、“代理投诉”等旗号的“黑灰产业”在社会中泛滥,扰乱了正常的国家金融秩序。

通过对案例中当事人做的了解来看,她是因为做微商导致造成数十万的损失,其中包含了网贷、信用卡。虽然其站在自身角度呼吁扩大“个人破产”范围,以达到延缓债务偿还的目的,但是从她自己写的基本情况来看,与目前“个人破产”试行的基本要求不符。

近几年由于疫情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让众多信用卡用户陷入账务逾期,不仅对个人日常生活产生了影响,也形成一定的社会问题。期间,央行要求商业银行将信用卡及其它贷款业务的延期或分期还款政策落到实处,商业银行面向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病患、隔离观察人员,甚至一些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等客群主动提供了账务延期或分期还款服务。

同时,在延期或分期还款期间不额外计收利息和违约金,还款宽限期将不影响征信记录。发卡银行还暂停对疫情影响较为严重地区,且首次逾期的信用卡客户进行催收,对其他信用卡账务逾期客户采取主动弱化催收、延缓催收等一系列纾困政策。客观来说,信用卡的延期或分期还款措施与“个人破产”达到债务重组的目的与流程,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相通之处。

因此,信用卡债务逾期人如果确实想延缓经济压力来达到最终归还款的目的,并不需要采取“个人破产”方式(能够通过法院申请下来也需要很多复杂流程),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制定一个可执行的还款计划,特别是让发卡银行能够看到清晰和强烈的还款意愿,这对于债务人与发卡银行的分期还款协议的达成是有帮助的。

有些信用卡债务人抱怨,在与银行协商时,银行不接受协商的要求导致自己不能还款。实际上能否还款是个人财务能力方面的问题,与银行协商还款方式和时间,目的是为了延缓经济压力,如果将财务问题引起的无力还款与银行不接受还款协商联系在一起,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如果没有还款能力,就算银行可以协商分60期甚至更长时间延迟还款,也是一纸空头支票。作为债务人要明白,与银行签署信用卡债务分期还款协议,不能作为账务拖延和逃废的手段,还是要根据协议落实还款,否则协商协议就失去了意义,也很难得到银行的批准。

也碰到一些遭遇信用卡债务逾期的用户,他们能够正确认识到之所以陷入信用卡债务泥沼,都是与自身缺乏健康的价值观、消费观和用卡观造成的,他们勇于承认错误,并积极偿还债务,弥补因过失犯下的错误。笔者对他们的态度予以了鼓励和支持。

对于这些用户而言,与其天天梦想申请“个人破产”以便于逃废债务,不如多思考如何改变错误的价值观、消费观和用卡观更为务实。深陷信用卡债务泥沼并不可怕,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债务危机最终还是要自己来解决,坦然面对并积极想办法来偿还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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