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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11岁女孩家中荡秋千,同村男子窜入将她拖厕所强行猥亵,持镐杀害灭口判死缓,省检察院:量刑明显不当

 

辽宁一名年仅11岁的女孩独自在家中荡秋千时,同村男子赵某趁机窜入将她拖至厕所采取暴力手段强行猥亵。事后,因担心罪行败露,他竟持铁镐杀人灭口逃离现场。后来,警方在未掌握他犯罪证据情况下传唤他,他主动交代作案经过被视为自首,法院据此判他死缓,女孩家人不服坚持申诉。12月1日,辽宁省检察院回复称,该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向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案发现场。受访者 供图

这名女孩叫罗彤(化名),时年11岁,家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大兴乡农村。

母亲王女士介绍说,罗彤有个妹妹,当时才一岁多,“我们家是一个独立的小院子,院里有个供小孩玩耍的秋千。”

她告诉记者,事发时间是2015年8月30日,当天中午他们一家到100米开外的奶奶家吃午饭。

眼看还有几天就要开学了,午饭后王女士让女儿独自回家做作业,她则到两公里外的田里干活。

当天下午2时左右,奶奶送王女士的二女儿回家,发现她家院门左半边开着,右半边关着,突然看到罗彤躺在地上人事不省。

对当时的情况,她描述说,罗彤头朝北,脚朝南,脸向西侧躺着,右臂压在身体下面,左臂放在胸前,双腿卷曲着,嘴、鼻子、左耳朵上都有血迹,旁边有一把镐,镐头朝北,镐把朝南,镐头上有血,“院内秋千上的屁股垫子还在绳子上,我喊她没有反应,已经没气了,我以为她是荡秋千摔死的,于是马上联系孩子妈妈,叫她快回来。”

王女士回家后,看到女儿已经死亡,顿时险些哭晕过去,女儿离开他们才短短几个小时,瞬间便阴阳两隔,这令家人悲恸不已。

时任村支书万某则称,当天下午3:30左右,罗彤父亲给他打电话说他大女儿被磕死了,要不要火化,“接到电话后,我马上赶到他家,在院内看见罗彤放在一个小棚里,家人正在给她擦脸上的血,称小孩荡秋千掉碰到地上的钢筋摔死了,我看钢筋上没有血迹,不像是磕的,我同时看到镐头和镐把上有血,感觉致命的应是这把镐,便马上报警。”

厕所。

接警后,当地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派民警赶到现场调查走访。

民警侦查中发现,同村一位叫赵建的男子形迹可疑,便对他进行传唤。

经过一番思想工作后,赵建主动交代称罗彤是他杀害的。

他说,事发当天中午,他从罗彤家门前经过时,看见她独自在院内的秋千上玩,“当时她穿着粉红色上衣、白色裤子、

戴着一个紫色头卡、穿着拖鞋。”

赵建称,他站在院外观察,看到罗彤家的秋千是拧螺丝的粗绳系在院内一个横梁上,东门关着西门开着,大门是白色的铁管,院内有只狗还叫了一声。

大约5分钟后,他确定周围没人了,便走了进去,罗彤瞅了他一眼继续荡秋千,“我在她后面用双手抱着她往院内的厕所里拖。”

罗彤不停地反抗,“救命啊,放开我吧。”

面对罗彤凄厉的哭喊声,赵建没有停止罪恶的手。

他交代称,事后罗彤曾对他说“要把这事告诉妈妈。”

“我想她要是告诉她妈,这事可就大了,这时我正好看见厕所里有把镐,就想杀了她。”赵建说,“我将镐从厕所拿出来到门口外,她也从厕所走了出来,她看见我拿着镐就往大门跑,我就把镐举起来砸她。”

作案后,他顺手将镐扔在她脚边,逃离现场后来到一处水库边,在水库上游还捞了一会儿鱼,当晚他将上衣、裤子洗了,放在他家东屋衣柜里,拖鞋上面有血迹,他扔在院子南侧狗窝的草堆里。

后经鉴定,罗彤系因钝性物体击中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同年9月1日,23岁的赵建被警方刑拘。

2016年1月27日,葫芦岛市检察院向葫芦岛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建犯猥亵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

检方指控称,当时赵建在厕所里采取双手掐脖子等手段致被害人罗彤不能反抗后,对她进行猥亵,而后他害怕事情暴露,又起杀人之心,用镐头击打她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检方认为,赵建目无国法,猥亵儿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故意杀人罪追究他的刑责。

庭审时,赵建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他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他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检方指控的基本一致,认为赵建采取暴力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的女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赵建恐其罪行败露,又持械将女童罗彤杀害,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他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该法院同时还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在传唤赵建时并未掌握此案的犯罪线索和证据,仅因形迹可疑将他传唤至公安机关,他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他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他有自首情节,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对他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他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较深,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要求从严惩处,故对他限制减刑。

同年3月17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称,赵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对他限制减刑,赔偿罗彤父母经济损失24555元。

一审宣判后,罗彤父母不服,请求葫芦岛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3月31日,该院答复他们称,经审查,该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建有自首情节错误,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

与此同时,罗彤的父母和赵建均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

葫芦岛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是,赵建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

害,因害怕事情败露而杀人灭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

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案发后,公安机关

经过侦查工作,确定他有重大作案嫌疑,到他家中将他抓获。他不是仅因形迹可疑经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建有自首情节错误,量刑畸轻。

院子。

罗彤父母的上诉理由是,对赵建量刑畸轻,不应认定为自首,对他不予谅解,民事赔偿数额过低。

而赵建的上诉理由是,他作案时是否属限制行为能力应予鉴定,他具有自首情节,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辽宁省高院审理过程中,辽宁省检察院认为葫芦岛市检察院抗诉不当,遂于2017年5月15日撤回抗诉决定书,向该法院提出撤回抗诉,该法院认为,辽宁省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判认定上诉人赵建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8年1月29日,辽宁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称,准许辽宁省检察院撤回抗诉,同时撤销葫芦岛市中级法院的那份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判。

同年9月18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重审宣判称,赵建犯故意杀人罪和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缓。

重审宣判后,葫芦岛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罗彤父母和赵建也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

2019年11月20日,辽宁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称,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罗彤母亲王女士向辽宁省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

辽宁省检察院复查后称“量刑明显不当”。

2021年12月1日,该院出具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就3个方面进行了回复。

该院称,关于王女士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赵建不构成自首问题,经复查,公安机关在传唤赵建时未掌握他实施犯罪的线索和证据,仅因形迹可疑将他传唤至公安机关,经教育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应当视为自首。

关于申诉人王女士提出应当认定原审被告人赵建犯强奸罪问题,经复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被告人赵建采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罗彤实施猥亵,但不能证明他具有强奸故意及实施强奸行为。

关于申诉人王女士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赵建即使认定自首,也不足以从轻处罚问题。经复查,赵建进入未成年人住所,采用暴力手段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性侵害,为防止罪行败露,杀人灭口,毁灭罪证,他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从严惩处,虽然认定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该院在回复中认为,辽宁省高院的那份终审裁定书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定罪准确,但量刑明显不当。

辽宁省检察院最后称,决定向辽宁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罗彤的母亲王女士伤心地说,他们希望判处赵建死刑,以告慰女儿在天之灵。

西南商报源点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张天一 审核 石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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