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逾期90天以上债权拟全部归为不良,对银行影响几何?
银保监会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五级分类监管要求。
4月30日晚间,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现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称《指引》)相比,《暂行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明确把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细化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
国家金融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向澎湃新闻表示,从某种意义上讲,风险分类的调整只是银行存量风险更加准确的一个数量上的反应而已,即便出现了数据的上升,比如说不良率,从1%上升到2%,那也不见得意味着银行的风险就是从1%上升到2%,这是两个概念。从整体来讲,银行现在整体行业的信用风险,基本上已经出现拐点、出现收敛状态了。所以说,即便未来一段时间,由于不良分类准确度的提升,导致部分银行的不良率可能继续上升,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信用风险是在继续上升的。
将非信贷资产纳入风险分类对象,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
《暂行办法》在定义风险分类对象时明确提到,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向澎湃新闻表示,《暂行办法》把非信贷类资产纳入进来了,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我们现在讲的不良资产、不良贷款都是表内的,但大量的表外业务和同业资产也没纳入进来。非信贷资产比重还是比较大的,这次提出来了是非常大的进步。长期以来五级分类仅针对信贷资产,而实践中非信贷资产占比上升较快。这次虽然提出了要求,但这笔账何时能算得清楚,还需要付出很多努力。
对于风险分类对象的调整,曾刚告诉澎湃新闻,这个主要是涉及到中国银行业过去一段时间业务范围的变化。原来银行的主要资产是以信贷为主,但在过去十年中,银行信贷类资产在整个资产结构中的占比是在下降的,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型银行中,信贷类资产的占比有些已经降到50%甚至以下的水平。非信贷类资产上升,如果只对信贷风险进行分类的话,显然不能够准确地反映银行整体资产的面临的风险。
曾刚还指出,调整过后的资产风险全部拉入风险分类框架中,显然能够更准确地反映银行整体面临资产实际的风险状况,也避免了银行通过信贷资产与非信贷资产之间的调整,来隐匿它的实际风险的这种操作空间。过去有银行通过把一些信贷资产转化成非信贷资产,就逃脱了不良贷款的计算,这个跟央行的MPA有类似异曲同工之妙。
此外,《暂行办法》还指出,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底层资产,按照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穿透至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按照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以及结构化产品特征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预计损益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明确逾期天数长短与分类等级的关系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程度,逾期天数长短是反映资产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暂行办法》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
对此,董希淼表示,在这个方面,应不枉不纵,既要严格把握标准,也不能随意提高标准。前段时间有个别地方将逾期60天以上纳入不良,也就是说至少要归入次级,这个也是不对的,一方面要严格认定,但不过过犹不及,不能搞监管竞赛,这次是非常明确了。
根据《暂行办法》,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同时,考虑到非零售债务人逾期90天以上所反映出的风险严重程度,规定同一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债务已经超过5%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对中小银行影响会大一些,银保监会设置过渡期
对于《暂行办法》的影响,董希淼认为,其实对所有银行的影响都一样,但是对中小银行而言,在认定标准尺度的把握上会稍微宽松一些。如果严格认定,可能对中小银行会影响大一点。
董希淼还指出,对于中小银行来说,还要给一定的过渡期,一定的调整的空间跟余地。因为中小银行,特别是小银行的盘子小,如果政策一下子收得非常紧,对他们来说压力会非常大,要给一定的时间让小银行换取空间。所以这些标准的调整,尺度的收紧,也要保留一定的弹性。
曾刚表示,对中小银行的影响大的话,原则上来讲,你分类过去越不准确,与现有标准差异越大的银行,从数据上反映,它的影响可能会更大。但是,分类本身并不改变银行实际的风险,不是说今天用这个分类方法,银行信用风险就上升了。
“《暂行办法》也没有太多追加的影响,实际上从去年以来,很多小银行的不良激增,其实是监管强化,要求把逾期90天以上划为不良所导致的结果。从某种意义来讲,这也意味着过去一段时间,这些小银行不良的上升,实际上是现在公布的这些政策已经提前在实践上开始执行了。”曾刚说。
《暂行办法》也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设置了过渡期。商业银行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对于确有困难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最晚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重新分类。
在谈到过渡时间是否足够时,曾刚指出,这要看实际的进展情况,监管部门可能也是做过测算的,边际影响实际上没我们想象那么大。过去一到两年的监管强化中,《暂行办法》中提出的许多要求已经实践了。所以从现在开始到未来一段时间,这种边际上影响并没有太明显、太大的冲击。但是银行是有差异的,不同银行还是有不同的情况,不排除有一些特殊的银行,或者说部分银行还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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