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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被处罚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济宁某电视台在广播频道每天下午2点的健康养生栏目里,由养生专家介绍健康养生的同时将“蛤蚧党参膏”推荐给消费者;在同一频道每晚9点的同一栏目里,由养生专家介绍健康养生的同时将“谷灵草巨骨组合(谷灵草牌远红外骨刺贴)”推荐给消费者。2019年12月11日,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电视台作出行政处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本案中,该电视台违反此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此项法律规定对该电视台作出“责令停止发布此类广告,处以罚款1万元”处罚决定。养生类节目是广播电视宣传的合理组成部分,是消费者获取养生知识的重要来源,但是在养生类节目中变相发布广告,容易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市场监管部门对监测出的广告违法行为要坚持露头就打,一经发现坚决查处,有力震慑广告违法行为,还消费者一个合法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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