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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小区内逆向爬滑梯高坠受伤:玩伴有蹬腿动作,其父母被判担责四成赔4万余元

 

如今,很多小区里都有供孩童玩耍的滑滑梯。四川南充某小区一名4岁女童在小区玩滑滑梯时,因逆向攀爬滑梯最后从高处跌落受伤住院,事后,女童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事发时的玩伴及玩伴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9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小区物业公司担责10%,此外,在女童摔落前瞬间存在明显蹬腿动作的玩伴一方担责40%,由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女童4.4万元。


事件

逆向攀爬滑梯,4岁女童高处跌落受伤住院

小晶(化名)一家居住在南充某小区,小区内有专门供孩童玩耍的儿童乐园。两年前的一个下午,4岁多的小晶在儿童乐园玩滑滑梯期间,从滑滑梯接近上方平台处坠落地面,导致受伤住院。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在坠落前,小晶从滑梯底部逆向攀爬,另一名同龄小朋友小浩(化名)则坐在滑梯上方平台处,期间,小晶攀爬至滑梯中上段时躬身站立,双手脱离滑梯两侧,小浩当时有做出了一个蹬腿的动作,小晶随即坠落,左侧头部着地。因小晶当时出现恶心、呕吐症状,随即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时,小晶以及小浩的妈妈距离滑滑梯还有几米的距离,没有注意到小晶向上攀爬滑梯的行为,直到小浩告诉大人小晶从滑梯上摔下这一突发情况。小浩称自己没有推小晶,不过,小晶称当时是小浩用手推了她。

事后,小晶父母将小浩及其父母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晶、小浩作为事发时不足5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和行为的预判能力不足,其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完全的监护义务,小晶、小浩在滑梯处玩耍时,两人监护人均未在现场看护,由此导致家长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晶逆向攀爬滑梯的危险行为,也未对小浩的行为进行适当管理。此外,当小晶逆向攀爬至接近滑梯顶部时,其躬身站立,双手脱离滑梯两侧,客观上导致重心不稳,虽然从监控视频无法确定小浩与小晶有明显的肢体接触,但是小浩做出的蹬腿动作客观上也是导致小晶坠落的原因之一,由此可见,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小晶从滑梯上坠落。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小晶方承担60%的责任,小浩方担责40%,小区物业公司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书

判决

玩伴父母担责40%赔偿4.4万 物业担责10%

一审判决后,小晶及小浩的父母均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小晶父母提出,小区橡胶地垫开裂是小晶受伤的因素之一,但法院认为无证据表明小晶的伤情与该因素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小晶和小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滑梯上玩耍时,其监护人均未在现场看管、小晶逆向攀爬滑梯、躬身站立、双手脱离滑梯、小浩在小晶摔落前瞬间存在明显的蹬腿动作,均是小晶坠落受伤的重要原因。

对于小浩提出小晶摔倒并非自己身体接触所致,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予以证明,维持了一审法院酌定小浩父母承担40%的责任,向小晶赔偿4.4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内的儿童乐园滑滑梯,按通常的管理标准,应当在合理位置以相对醒目的方式设置儿童游乐设施使用须知予以提示,物业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照片用于证明事发时设置了健身区器材使用须知,小晶的父母对此予以否认,物业公司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无法认定事发时设置了该使用须知。法院认为,即使事发时存在该使用须知,通过物业公司提供的照片可见,该标识牌摆放位置较低、面积较小,提示内容也稍显欠缺,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赔偿1.1万元。小晶受伤后余下50%的责任应由其父母自行承担。

此外,法院审理认为,小晶在另案中通过调解获得的补偿款系解决与另案当事人之间纷争达成的协议,并非通过责任认定确定的赔偿款,因此,该案调解书载明的补偿款不应在本案中予以扣减。小晶通过商业保险获得的保险金,系降低自身风险自行购买保险获得,不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对该笔费用不应予以扣减。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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