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操干货:公务员如何处理公文才正确?2020年培训材料免费领
作者:@公职解说
你确定完全了解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吗?如果不小心违反了有关规定,轻则需要纠正错误后再走程序,重则会被通报,甚至因报送文件不规范、不及时而延时误事的,将自行承担责任。
党政公文是党政机关在公务、业务活动中必用的文书载体,熟练掌握处理党政公文是对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和文秘工作者的基本工作要求。
虽然我们深知公文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也不会故意违反有关规定,但作为新晋公务员或工作几经转岗的老同志,可能不太熟悉2012年出台的最新公文处理办法,只是部分内容模糊了解,难以全面掌握具体细节。
下面,@公职解说就将结合工作实际,为您重新对《条例》进行解说,强调具体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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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例》的发布施行,该条例将党政两大系统公文处理工作予以统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那么《条例》总共说了哪些内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共8章42条
第一章 总则:目的、适用范围、概念、负责机关等
第二章 公文种类:明确了15种党政机关公文文种
第三章 公文格式:对公文的格式作出规定。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作了详细规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行文的原则和规定等
第五章 公文拟制:拟制公文的程序、方式等
第六章 公文办理:对收文、发文、整理归档作出要求
第七章 公文管理:对公文日常管理、保密、撤销、移交等作出规定
第八章 附则:对执行时间、解释机关等作出规定。
总则略过不谈,主要讲解以下内容。
一、公文文种
2012年《条例》注重继承保留,文种数量相对减少;最终新《条例》确定党政机关公文主要文种15个,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2012年《条例》去掉了“指示”、“条例”、“规定”,增加了 “决议”和 “公报”,同时将 “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同时对部分文种的适用范围表述有一定变化。对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通告、通知、通报、报告、纪要等9个文种适用范围作出修改,在概念上略有调整。其余6个文种公告、意见、请示、批复、方案、函在概念上保持不变。
下面以图表方式展现党的机关文件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上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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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文格式
2012《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
(1)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2)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3)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4)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注发文机关;
(5)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与之前要求不同,2019年《条例》①取消了主题词:②要求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③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④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⑤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⑥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⑦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三、行文规则
1. 行文总规则
(1)要求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包括了向上和向下行文两种情况。
2. 上行文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如“若无不妥,请予转报”的文件。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5)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3. 下行文规则
(1)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经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出规范性文件。
(2)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平行文和联合行文规则
(1)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各联合行文机关行政层级应相当;有共同管理的事项或者有关联的事项;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应当明确主办机关,主办机关一般排列在前。
(2)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四、公文制定
2012年《条例》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授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五、公文办理
2012年《条例》主要从运转角度,以流程为主线,从“收、发、归档”三个方面阐述公文办理相关内容。
1.收文中的“审核”:
(1)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
(2)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常见问题有:文件内容有明显错误的;请示中一文多事;请示件、报告件没有标明签发人姓名或没有签署单位公章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将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党委、政府办公厅(室)之外的业务部门擅自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
(3)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突出问题是:上行文(报告)未标注“签发人”。
(4)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目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未经协商就报文;已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没有说明情况就报文等。
(5)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要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可以在退文时附退文单注明退文原因,或者将退文原因电话告知来文单位。
2. 拟办: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几点体会:掌握文件内容,搞清表述事项。把握政策规定,领会有关意图。查找档案资料,对照先例比较。尊重部门意见,注意协商协调。拟办有根有据,建议完整准确。用语规范简洁,答复简明得体。
3. 传阅(运转、送批、送阅)
(1)正传:按阅批人排序由前往后依次传阅,一般多用于阅知类公文;
(2)倒传:按阅批人排序由后往前依次传阅,一般多用于请示类公文;
(3)分传:对于保密要求特别严格的公文,采用专传的方式,即指定专人负责将公文在规定时间内送机关有关负责人阅批完毕。
传阅中注意事项:
一要随时掌握公文传阅去向和进度。
二要控制公文传阅周期。
三要严格公文传阅范围。
四要确保传阅安全保密。
五要适时将已传阅完毕的文件收回归档。
六、公文管理
公文管理贯穿于公文处理工作全过程,是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以安全保密和充分发挥公文效用为原则,在公文形成、传递、运转、存储、利用、整理归档、清退销毁等环节中所进行的规划、组织、控制、监督、保管、整理、统计、提供服务的职能活动。
2012年《条例》规定,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部分单位设立了保密文件制作室,但使用频率不高;机要阅文室按要求逐步设立。
《条例》规定: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根据《保密法》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县级机关、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
以上就是结合工作实际,对《条例》的简单解读,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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