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自家门外安装摄像头被邻居告了 法院判决:侵犯隐私权,责令拆除
封面新闻记者 苟春
对门住户安装了摄像头,如果被私人在公共区域安装的摄像头侵害了个人隐私权该怎么办?近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青羊区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件。
家住青羊区的李某和彭某是邻居。有一天,彭某在自家房屋大门外安装了可360度调节方向的摄像头,而这个摄像头安装在李某房屋大门的斜对面墙上,摄像头转一转,则可以清楚看到李某门口的全部动向。
李某发现后很生气,并马上报警称家对门住户安装了一个摄像头,其感觉没了隐私。
此后,李某把彭某告上了法庭。青羊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彭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安装在大门外墙上的摄像头拆除。一审宣判后,彭某不服并提起上诉。成都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为保障居住安全或基于其他原因,许多住户在入户门前加装摄像头用于实时查看屋外情况。但随着产品更新换代,许多摄像头产品具有了360°旋转、高清及夜视拍摄等功能。摄像头可以拍摄到的区域不再局限于屋外一隅,而是扩展至整个楼道甚至邻近住宅室内,随即产生是否属于侵犯隐私权的矛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拍摄他人住宅”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民法典》对侵害人格权后的责任承担以第九百九十五条进行了明确规定,拆除摄像头的判项属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外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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