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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红花”“红花”傻傻分不清?法院:经销商退一赔三

 

根据法律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相符合,不符合的不得上市销售。而当经销商对两种名字相似、但本质却完全不同的成分产生混淆,并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上进行了错误地标示后,经销商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近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错把“藏红花”标为“红花”造成食品添加剂成分与成分标识不符的退一赔三消费者维权案。最终,宝山法院判决被告经销商退还原告肖某货款1361.6元,并赔偿三倍赔偿款4084.8元。

2016年10月22日及11月8日,肖某分别在超市购买了某经销商生产、组配的总价为1361.60元的板腱牛排37包,单份包装内有牛排一块,另附调料包“藏红花烧烤腌肉酱”共一包。肖某食用后发现,该调料包的“说明标签”上明确写的是调料内含有“红花”,而“红花”属于药品,不得添加在普通食品中。为此,肖某多次与经销商沟通,但均无果。2017年11月,肖某举报该产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经该局调查,实际投料中并未发现“红花”,只是“藏红花”。由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故依法对相关生产商进行了处罚。此后,肖某为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将该经销商起诉至宝山法院,诉请该经销商退还货款1361.6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庭审中,被告经销商辩称,对于原告肖某购买了自己生产的牛排事实无异议,但调料包是公司向第三方采购,被告对于包装标识并不清楚。同意退还肖某购物款,但不同意支付三倍赔偿款。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经销商生产、组配的牛排,所附调料包标签注明调料内含有“红花”。虽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进行行政处罚,但当时检测的对象并非涉案产品。由于涉案产品早已过了保质期,无法进行检测,无法确定其中确有“红花”成分。若确实含有“红花”,因“红花”属于药品,不能擅自添加在食品中,属于违反国家食品法的规定。若调料包内并无“红花”,则属于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标示,亦违反了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此,原告肖某要求被告退一赔三,符合法律规定。知识点藏红花与红花,名字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却有很大的区别。藏红花又叫番红花、西红花,是一种常见的香料。

红花,又叫兰红花,干燥的管状花可以入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通讯员:胡明冬 蒋梦娴 实习编辑:黄馨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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