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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顾客信用卡信息伪造卡片盗刷百余万,一男子被判18年

 

男子郑某在超市当收银员期间,趁着结账的便利,偷偷用读卡器窃取顾客的信用卡信息。他在家中伪造出200余张信用卡,并使用伪卡盗刷获利100余万元。北京西城法院日前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8年,罚金30万元。

30多岁的男子郑某一直没有正经工作,2017年底应聘成为一家超市的收银员。2018年1月,一名顾客在超市结账时发现收银员郑某形迹可疑,不仅拿着她结账用的银行卡在一块灰色的布上来回刷了好几下,还在她输密码时一直盯着看。这位顾客一把将郑某手里的布抢过来,发现里面有一个黑色的方形机器,正是可以读取银行卡信息的读卡器。

顾客当即报了警,郑某也因涉嫌非法窃取信用卡信息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郑某又到另外两家便利店当收银员,并辗转天津、石家庄、郑州等地,拿着自己伪造的信用卡盗刷取款。

2018年至2019年间,众多持卡人因信用卡被盗刷向警方报案。警方在一番侦查后锁定了郑某。2019年7月,郑某在北京的家中被警方抓获。

在郑某家中搜查时,民警起获了电脑、制卡机等作案工具,以及数百张银行卡。经检测,这些卡片中有290张卡片的磁条和芯片具备向发卡机构发起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交易的功能,其中11张卡片内信息与遭受盗刷的被害人银行卡信息一致。

在讯问时,民警出示了郑某在杭州的ATM机上用伪卡取款的相片及录像,郑某不做任何解释,就是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制作银行卡从事违法行为。此外,郑某对于自己写的几张记载着银行卡卡号及密码的纸条,也拒不交代信息来源。

2020年8月,西城检察院以郑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内容包括伪造信用卡200余张,并使用伪卡通过自动取款机取现,犯罪金额合计100余万元。

在庭审时,郑某口口声声说自己无罪。公安机关在他家中搜查出的信用卡、读卡机等物品,他说是自己捡来的,只为收藏。对于监控视频中使用伪卡取现的男子,虽然经郑某的朋友、邻居辨认,都一眼认出就是郑某,但郑某却一口咬定不是自己。

郑某的辩解并没有让他逃脱法律的制裁。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从郑某住处起获了伪造的信用卡及制卡设备,郑某伪造信用卡的事实清楚。此外,通过郑某的行动轨迹、起获作案工具包含的违法信息、取款监控视频及涉案赃证物等证据,可以证实郑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了诈骗活动,因此对于他的无罪辩解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郑某伪造信用卡,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终,西城法院两罪并罚,决定对郑某执行有期徒刑18年,罚金30万元。并继续向郑某追缴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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