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冂凵(jiongkan)告诉你: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案件的处理

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 缔办法》。1998年8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 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对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政策 措施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各地根据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 对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是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设立并从事 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等机构和组织,由各地 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限期进行清理整顿。超过实施方案规定期限继续从事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因此,上述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组织只要在实施方案规定期限之前停止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不应以擅自设立 金融机构罪处理;对其以前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一般也不作犯罪处理;这 些机构和组织的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个人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 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分别依法定罪处罚。

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该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 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 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 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8.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你厅《关于村支书、村主任以村委会的名义实施犯罪可否构成单位犯罪 的请示》现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 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 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 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 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 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 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 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

行的。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 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 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八、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问题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 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 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 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 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 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 合考虑认定。

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 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 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 单位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单位走私犯罪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只 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走 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 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 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 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 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 作为被执行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在执行中予以减除。

二十、关于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处理问题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对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 根据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单位起主要作用的, 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个人起主要作用的, 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无法 认定单位或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

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万元且能区分主、从犯的,应 当按照刑法关于主、从犯的有关规定,对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十一、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

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 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 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冂凵(bybgq.cn)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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