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金某,因偷鸡被判刑!
来源:江西公安
俗话说
“偷鸡不成反倒蚀把米”
实际上“偷鸡”不仅会“蚀把米”
还有可能获罪入狱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15日凌晨2时许,61岁的金某驾驶面包车来到吉安县某村,将村民王某家的3只土鸡偷走。经估价,3只土鸡价值270元。
2023年5月22日凌晨3时许,金某驾驶面包车来到吉安县某村,先后将7户农家的19只土鸡偷走。金某驾车载着赃物途经吉安县某镇时,被民警截获,民警当场从车内扣押了19只土鸡和编织袋、扁担等作案工具。
经现场称重,19只土鸡共93.5斤。经估价,19只土鸡价值2805元。案发后,被查获的19只被盗土鸡已发还被害人,并退赔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又有退赃情节,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1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江西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江西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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