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百草枯加工后冒充其他除草剂售卖,多人获刑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毛某某等人在网上售卖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百草枯原液,谢某某、张某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百草枯原液进行加工,再将加工后的产品冒充“敌草快”等除草剂农药销售。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
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毛某某等人利用网络平台销售百草枯原液,销售金额分别为120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毛某某等人处购进百草枯原液,加工后冒充“敌草快”等除草剂农药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54万余元、45万余元。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谢某某、张某某处购进上述农药后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为137万余元。上述被告人均明知百草枯在我国禁止销售和使用,宋某某等人明知上述农药中含有百草枯成分。经江苏省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涉案农药中均含有百草枯成分,不含敌草快或草铵膦成分。
2022年1月,经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就伪劣农药认定、犯罪数额、全链条打击等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对扣押在案的农药样品及时送检,并向购买该农药的证人核实情况,查清涉案农药属性。走访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国家禁止销售百草枯的具体时间。
➤二是重点调查涉案人员的从业经历,购买、销售伪劣农药的聊天记录、价格等证据,查清其主观明知。
➤三是对涉案人员的微信、银行账户的资金流进行比对,查清销售金额。四是围绕伪劣农药原液提供、生产、销售等环节,结合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深挖彻查,依法追捕2名犯罪嫌疑人,确保全链条打击。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两方面工作:
➤ 一是精准认定犯罪数额。检察机关采取以电子交易信息为主,言词证据为辅审查原则,通过宋某某的微信聊天、资金交易等记录,梳理出各犯罪嫌疑人具体销售明细,从而认定各犯罪嫌疑人销售金额。
➤ 二是准确认定犯罪罪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毛某某等人通过网络销售我国禁止销售和使用的百草枯原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毛某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庭审中,被告人宋某某辩护人认为其与上游生产者谢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且为从犯。公诉人结合证据进行答辩,宋某某与谢某某、张某某系买卖关系,上游生产者谢某某、张某某将涉案农药销售给宋某某后,宋某某继续对外销售,宋某某获取的收益系其对外销售价格扣除进货价格后部分,而非从谢某某、张某某处分得收益。谢、张二人按照宋某某要求直接发送给其客户的行为不影响其买卖关系的成立,双方亦不存在共同销售的合意,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宋某某不应认定为从犯。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2022年8月9日、11月14日,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分别对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宋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毛某某等人以非法经营罪向宝应县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16日,宝应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谢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年,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毛某某等人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宋某某、毛某某因具有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减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均被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来源:正义网
文字整理:徐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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