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章商品归类详解(八)
在长期的归类实践中,已有很多文章对某一类或某一章节的商品范围及其归类进行了介绍。但是,由于整个协调制度章节众多、品目繁杂,多数情况下,很难深入对每个税目的细节进行讨论。为此,本文将以税目为单位、商品结构为基础、热门商品为重点,详解84章各税目的归类要点。
84.37:
种子、谷物或干豆的清洁、分选或分级机器;谷物磨粉业加工机器或谷物、干豆加工机器,但农业用机器除外
清洁、分选或分级机器的归类难点和要点,已在上篇文章对税目84.33的描述中进行了详细介绍。而其他便于厘清税目84.37项下商品范围的知识点包括以下两点:
干豆的定义——如果仅从字面意思理解,干豆是指干的豆类,那么,只要是豆子,它的清洁/分级/分选机器和加工机器都可以属于本税目商品。但是,在英文原文中,干豆对应的是“dried leguminous vegetables”。在税则中,“leguminous vegetables”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豆类蔬菜,即通常意义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菜豆,如税目07.08就对“leguminous vegetables”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解释。由此可见,“leguminous vegetables”不包括大豆等非菜豆。本税目中的干豆,指的是干的豆类蔬菜;而菜豆在法律意义上基本是指菜豆属(Phaseolus spp.),即法律意义上的菜豆范围较通常意义上的菜豆要小。
排他条款——税目84.37和其他税目之间有许多看似存在交叉的商品范围,因此在84章中有大量相互排斥的排他条款帮助使用者明确归类:一是利用温度变化工作的设备(品目84.19),即加热或是降温处理种子、谷物或干豆的机器(不论目的是干燥、烘烤还是膨化)不属于本税目商品。但是,84.19项下也排除了配有热力装置的谷物调湿机,该商品的目的是增湿,要实现这一目的,客观上需要对水进行加热,但没有被归入84.19。二是离心式干燥机(品目84.21),利用甩干原理工作的干燥机,即使用于上述产品的加工,也应优先归入税目84.21项下。三是农场用的小型磨粉机(品目84.36),本税目的磨粉机器必须是工业化生产用的,明显农场自用的小农机不在此列。四是超出制粉工序以外的面粉加工机器(品目84.38),如烘面包、贮藏食品或制造通心粉用的机器。这一部分比较特殊,因为税目条文仅提及“加工机器”,并没有细化将“种子、谷物或干豆”加工到什么程度。本条款实质性地明确了加工范围,同时84.38的注释也明确排除了粮食的磨粉的机器。五是石碾不应归入本品目(品目68.04),这是84章章注一(一)的规定。六是税目84.33明确了该税目项下的“蛋类、水果或其他农产品的清洁、分选、分级机器”不得包括税目84.37项下的同类型商品。七是税目84.20明确该税目项下不包含面粉碾磨机,即使工作原理和内部结构和84.20项下的商品相同。
84.37税目结构
84.37 种子、谷物或干豆的清洁、分选或分级机器;谷物磨粉业加工机器或谷物、干豆加工机器,但农业用机器除外:
10 — 种子、谷物或干豆的清洁、分选或分级机器
80 — 其他机器
90 — 零件
Tips:税目07.08对豆类蔬菜的界定
本品目的豆类蔬菜包括:
一、豌豆,包括青豌豆及饲料豌豆
二、豇豆、菜豆,包括利马豆、绿豆、可连荚食用的豆(亦称肾形菜豆、法国菜豆、红花菜豆、豆角、蜡豆或劈啪豆)及牛豆(包括黑眼豆)
三、蚕豆、马蚕豆及扁豆
四、鹰嘴豆(格巴恩韶豆)
五、兵豆
六、瓜尔豆
本品目不包括:
(一)大豆(品目12.01)
(二)稻子豆(品目12.12)
84.38:
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饮料工业用的生产或加工机器,但提取、加工动物油脂或植物固定油脂的机器除外
食品加工范围广泛,而且还包括了供餐馆或类似场所用的工业或商业用机器,既包括糖果、糕点、可可、酒类、水果这些可以直接使用的食品,也包括糖浆、肉类、鱼贝、咖啡豆这些需要进一步处理的食物。加工方法各异,揉制、搅拌、切割、屠宰、去皮等,不同的加工对象会导致加工方法的种类成倍增加,甚至还包括供动物食用的食品。因此,这是一个典型的、商品范围覆盖非常广泛的“兜底税目”。
但是,由于食品加工的一个特点,导致很大一部分加工设备被排除在外——很多工艺是利用温度来处理食品的。因为84章章注二和相应的排他条款,这些加热、冷冻设备会被优先归入税目84.17、84.18、84.19或85.14项下(85.16因为是家用设备,所以不存在交叉的可能性)。例如,做面包的模制机器是84.38的商品,烤面包的机器则不是;面条的成型机器是84.38的商品,面条的烘干机器则不是;糖果的拌和机器是84.38的商品,糖果的冷却成型机器则不是。可见,除少量过滤、分离、辊压机器外,绝大多数排他条款都和温度处理有关,剩下的工业化食品加工设备大可放心归入本税目。
需特别注意的是,正是由于本税目将咖啡豆的去壳或去皮机器这类处理最前道工序的设备归入食品加工机器,据此逻辑,所有和咖啡制作有关的机器,均可被视为食品加工机器,如工业用烘干咖啡豆的机器和煮咖啡的机器(子目8419.81项下)。
84.38税目结构
84.38 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饮料工业用的生产或加工机器,但提取、加工动物油脂或植物固定油脂的机器除外:
10 — 糕点加工机器及生产通心粉、面条或类似产品的机器
20 — 生产糖果、可可粉、巧克力的机器
30 — 制糖机器
40 — 酿酒机器
50 — 肉类或家禽加工机器
60 — 水果、坚果或蔬菜加工机器
80 — 其他机器
90 — 零件
84.39:
纤维素纸浆、纸及纸板的制造或整理机器
以下5个税目都与纸有关。本税目项下一共有3个一级子目,是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划分的:先做纸浆、再行抄造、最后整理。
8439.10制造纤维素纸浆的机器——本子目强调了以下两点:加工对象是各种纤维原料,以及制作成品是纤维状纤维素浆。根据限定条件,很多“新型纸张”的制造设备就不包括其中,如塑料纸、无纺纸等。虽然整个子目设置是按照造纸的工艺流程设置的,但仅就第一步的制造纸浆工艺来说,生产出的纤维素浆用途却不限于造纸,用于其他用途亦可。考虑到生产机器只负责生产合格纤维素浆,而产品如何进一步加工并不由机器判断,因此这个分类标准是合理的。
8439.20纸或纸板的抄造机器——本子目的商品包括各式各样的造纸机和造纸板的设备,根据工艺不同可以分为长网造纸机和圆网造纸机,如在硬件上将多层纸层压在一起,就成了多层纸或纸板的制造机器。除此之外,制造测验用样纸的抽样设备(抽样机)也在此列,这说明理论上只要是用在这个工艺段中的机器,除了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不论是否为直接抄造的机器,都可以归入本子目。
8439.30纸或纸板的整理机器——本子目的商品是在纸张抄造成型后,对其进行进一步加工的机器,如卷纸机、涂布机、压花纹机、划线机、起皱机等。本子目商品范围广泛、种类众多,但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涂布机和压花纹机都可能应用到84.20所提及的辊压工艺,只要结构满足84.20定义(由两个及以上滚筒或轧辊组成,通过旋转使其表面较为紧密地相接触,在滚筒的压力下或者压力与摩擦、加热及加湿相结合的作用下工作)的涂布机和压花纹机,必须优先归入84.20项下,其他工艺的涂布机和压花纹机才属本税目范围。二是本税目尤其是子目8439.30项下的整理机器,可以很方便地与其他税目商品一起构成组合机器——小概率是单功能机器,如组合从废水中回收纤维及填料用的过滤器;大概率为多功能机器,如组合砑光机或切纸机——它们如果同时报验,不论人们对其唯一还是主要功能有怎样的主观理解,均应归入本税目。
84.39税目结构
84.39 纤维素纸浆、纸及纸板的制造或整理机器:
10 — 制造纤维素纸浆的机器
20 — 纸或纸板的抄造机器
30 — 纸或纸板的整理机器
— 零件:
91 — — 制造纤维素纸浆的机器用
99 — — 其他
84.40:
书本装订机器,包括锁线订书机
本税目的设置极其简单,一个整机子目、一个零件子目;商品极其烦琐,只要是书本的装订机器,不论方式、原理,都属于本税目的商品。从装订方法来说,小册子一般用订书机(办公室用除外),古籍等线装书需要穿线机,普通书籍用压胶机,档案文件需要穿孔机在之上打孔以便装订成册。从用途来说,除了最终把书整合在一起的设备外,还包括一些辅助装置,如给封面烫金机、装订前压平纸张的机器和做封面的机器。
84.40税目结构
84.40 书本装订机器,包括锁线订书机:
10 — 机器
90 — 零件
84.41:
其他制造纸浆制品、纸制品或纸板制品的机器,包括各种切纸机
本税目的商品用来对纸进行进一步加工,是做成其他纸制品的机器(印刷设备除外)。本税目最典型的设备就是切纸机,如定长横切机,把从造纸机送下来的成卷纸张切成所需的不同规格;另一种典型设备就是纸箱制造机,瓦楞纸要做成纸箱,需要经过剪切、打出轮廓、刻槽、预折、装订等一系列工序,这些机器不论是分开的,还是一体的,都属于本税目项下商品。
需注意的是,本税目还包括一些不常见的生产设备。例如,卫生卷筒纸在一定长度上有预先打好的孔洞,以方便撕取,而用来制作这类穿孔线(不论孔型是针孔、长方孔还是狭槽形孔)的穿孔机就属于本税目项下商品;又如,用以将抄造或制成的纸张、卡片等堆叠整齐的堆叠机,虽然其本身并不制造纸,只是纸张的“搬运工”,但也属于本税目项下商品。
84.41税目结构
84.41 其他制造纸浆制品、纸制品或纸板制品的机器,包括各种切纸机:
10 — 切纸机
20 — 制造包、袋或信封的机器
30 — 制造箱、盒、管、桶或类似容器的机器,但模制成型机器除外
40 — 纸浆、纸或纸板制品模制成型机器
80 — 其他机器
90 — 零件
84.42:
制印刷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用的机器、器具及设备(品目84.56至84.65的机器除外);印刷用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制成供印刷用(例如,刨平、压纹或抛光)的板(片)、滚筒及石板
在数码印刷机越来越普及的今天,本税目的商品在国际贸易中已出现得越来越少,它代表了一类传统的印刷技术,即通过制版技术在石头、金属、木材或者塑料等各种材料上制作供印刷机使用的版(片),延伸开来,还包括用来制造这些版(片)的原料(石头、金属等),以及制作这些版(片)的机器(用酸在金属板或筒上刻蚀出内容)。即使这类商品如此小众,也不是没有排他条款。例如,照相排版机是利用照相进行排字,但单独的照相机不属于此列;又如,丝网印刷机是用丝网进行网版印刷,也不归入本税目。
84.42税目结构
84.42 制印刷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用的机器、器具及设备(品目84.56至84.65的机器除外);印刷用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制成供印刷用(例如,刨平、压纹或抛光)的板(片)、滚筒及石板
30 — 机器、器具及设备
40 — 上述机器、器具及设备的零件
50 — 印刷用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制成供印刷用(例如,刨平、压纹或抛光)的板(片)、滚筒及石板
84.43:
用品目84.42的印刷用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进行印刷的机器;其他印刷机、复印机及传真机,不论是否组合式;上述机器的零件及附件
本税目包含目前市面上绝大多数的印制设备。但是,由于商品的发展使中间商品的趋同性越来越高,如印刷设备数字化、打印机与复印机区别逐渐模糊、多功能一体机横空出世,以及复印机实现传真功能后带来的复印机与传真机区别日益模糊等,不同税目内的商品被统一归入了本税目项下。具体来看,本税目项下的产品大致可分为原84.43的印刷机、原84.71的打印机(电脑的输出部件)、原85.17的传真机和原90.09的复印机。
84.43税目结构
84.43 用品目84.42的印刷用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进行印刷的机器;其他印刷机、复印机及传真机,不论是否组合式;上述机器的零件及附件(+):
— 用品目84.42的印刷用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进行印刷的机器:
11 — — 卷取进料式胶印机
12 — — 办公室用片取进料式胶印机(以未折叠计,片尺寸一边长不超过22厘米,另一边长不超过36厘米)
13 — — 其他胶印机
14 — — 卷取进料式凸版印刷机,但不包括苯胺印刷机
15 — — 除卷取进料式以外的凸版印刷机,但不包括苯胺印刷机
16 — — 苯胺印刷机
17 — — 凹版印刷机
19 — — 其他
— 其他印刷机、复印机及传真机,不论是否组合式:
31 — — 具有印刷、复印或传真中两种及以上功能的机器,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连接
32 — — 其他,可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网络连接
39 — — 其他
— 零件及附件:
91 — — 用于品目84.42的印刷用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进行印刷的机器的零件及附件
99 — — 其他
文章来源:
《中国海关》杂志2019年第12期
文:臧华
编辑:常相婧
发布:朱秀亮
投稿邮箱:56961321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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