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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意外身亡后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未支持

 

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

11月29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成都新都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被保险人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致伤致死的情况,是否属于个人意外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从而不予赔付”的情形?本次审理进行了认定。

2020年8月25日,周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行驶时,突然倒地致其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同年10月21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周某的倒地受伤原因,不能确定周某的责任,同时载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

李某、周某甲、周某乙分别系周某的妻子、儿子、父亲,在周某身故后,以受益人身份,向周某身前购买的2份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某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以周某事发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为由,拒绝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周某甲、周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164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周某的本案事故承担保险赔付义务。

根据国家标准,周某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车从形式上符合“摩托车”范畴,但相关部门并未按机动车的标准将该类车辆纳入管理,也未强制规定该类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行驶证等证照并进行许可管理,所以该类车辆在购买保险、取得驾驶资格以及申领牌照等方面均与机动车存在较大区别。

因此,某保险公司仅以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佐证周某属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机动车,进而拒绝赔付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成都新都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李某、周某甲、周某乙赔偿金216440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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