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军品出口合规申报
一、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军品出口专营制度。从事军品出口的经营者,应当获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规定军品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军品前,应当向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军品出口经营者出口军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二、 军品的概念与范围
与惯常的理解不同,军品不仅包括枪支、弹药、飞机、大炮、潜水艇等武器,还包括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如:军服、军帽、军用领带、军用徽标、军用纽扣、军用鞋靴、军用雨衣、军用水壶、军用饭盒、军用行军床等。具体名录可参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印发的《军品出口管理清单》。
三、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口经营者未取得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规定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
第三十六条规定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四、 案例评析:苏州驰强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1.案情简介
苏州驰强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嵘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三批货物,申报货物为冬款夹克7479件、梭织防风套装19660件、防风帽11800个,报关单号为223120220003508201、223120220003508190、223120220003508197。经鉴定,上述货物实为迷彩保暖夹克、雪地伪装服套装、雪地伪装帽,军用特征明显,应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13.1.1.1项下A类军服和B类中的军帽,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经计核,货物价值为人民币6216652元。
2.律师分析
涉案货物为迷彩保暖夹克、雪地伪装服套装、雪地伪装帽,虽然并非人们惯常理解中武器类的军品,但因军用特征明显,应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13.1.1.1项下A类军服和B类中的军帽,苏州驰强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将涉案货物申报为冬款夹克、梭织防风套装、防风帽且未向海关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其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3.处罚结果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关对苏州驰强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559000元。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近20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海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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