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也涉嫌犯罪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甘政法)近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醉酒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案件。
2020年8月5日24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沿城关区雁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港城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9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76mg/100ml,属醉酒。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城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对此认罪认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检察官说法:
醉酒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何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因此,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的范畴不仅包括汽车,还包括摩托车等其他车型。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行业标准GA802-2019规定,最大设计时速小于或等于50km/h,若使用电驱动,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小于或等于4kW的属于轻便摩托车。
本案中的涉案车辆是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交警部门查询涉案车辆的识别代码,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本案中的涉案车辆应当认定为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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