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平罗县公布2022年打击侵权假冒商品典型案例
本网讯 2022年以来,石嘴山市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平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2月14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在平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包材库存放的5个猴菇饼干包装箱、2盒猴菇饼干和3.7kg猴菇饼干内包装袋上的图案“猴菇”与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第13055691注册商标“猴姑”近似,猴头图案与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第40652600注册商标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二)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平罗县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品案
2022年1月13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队联合县公安局、会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平罗县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场所内存放的标示生产企业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6瓶50%vol舍之道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宁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注册、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
2021年8月24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按照宁夏药品监管局2021年医疗器械抽检计划,对宁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行抽样,经宁夏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此口罩不符合规定,为不合格医疗器械。当日,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检验结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按照药品类案件查处规定,经该口罩生产者所在地河南省药品监管局第五监管分局溯源调查,结果显示所抽检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为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没收未经注册、不合格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包和违法所得1018.5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四、宁夏某煤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民用煤标准的煤炭案
2021年11月19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石嘴山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宁夏某煤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名称为民用型煤煤炭监督抽检。2021年12月23日,石嘴山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煤炭挥发分、发热量项目不符合《民用煤》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检验结果,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国家煤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宁夏)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6000元。
五、平罗县某生资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纤维制品案
2022年1月6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絮用纤维制品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平罗县陶乐镇某生资商店销售的被子、褥子、军绿色棉大衣无标签标识,且内容物不明。当日,执法人员将当事人所售的无标签标识的被子、褥子、军绿色棉大衣委托宁夏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检验。2022年1月28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该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被子、褥子、军绿色棉大衣均不合格。当天,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检验结果,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的军绿色棉大衣3件、被子15床、褥子6床和违法所得26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300元。
六、平罗县城某美容美发用品店销售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案
2022年3月10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罗县城某美容美发用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店内货架上摆放销售的10种化妆品超过限用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45瓶和违法所得724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张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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