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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的黄金首饰,是否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近期,随着金价上涨,许多朋友咨询婚后购买的黄金首饰可否作为离婚避险工具,是否算作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笔者根据2021年元旦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相关内容,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作如下分析:

一、厘清几个概念:何为个人财产?黄金饰品是否是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处理?

《民法典》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此可知,法律明确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却未明示何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司法实践中认定差异较大。黄金饰品是否属于专用的生活用品?一般认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化妆品、首饰等,黄金饰品如果具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是可以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但如果价值较高,具有高投资、保值增值等功能及目的,则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民法典》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据此可知:离婚时的处理原则是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是否是婚前个人财产,是否是婚后共同财产,是否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孳息等情况在此不做赘述,本文仅讨论婚后取得的黄金饰品分割问题。)

二、典型案例

【案例1】离婚后财产纠纷 (2018)津0114民初215号

原、被告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4民初1573号判决离婚,因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故另行起诉分割财产,涉及金银首饰包括:黄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1条、耳环1对、黄金耳钉2枚、白银簪子1个、白银手镯1只、黄金镶玉佛1个、儿童银锁1个未生育子女。

裁判结果:黄金戒指、黄金项链等财产均归女方所有。

【案例2】离婚纠纷 (2019)苏0611民初2293号

原、被告因原告流产及其他家庭琐事导致双方出现矛盾并分居。后起诉至法院。涉及金银首饰包括:潮宏基黄金手镯一只(20000元)、钻石戒指两只(6000元)、潮宏基耳钉一副(1300元)、黄金项链一根。

裁判结果:潮宏基钻戒两只、耳钉、黄金项链一根归原告(女方)所有,潮宏基黄金手镯归被告(男方)所有。

据上述两则案例可知,结合夫妻双方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如黄金饰品购买价格不高,且为女性常用物品,一直由女方使用,应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女方所有。而较为昂贵的饰品,且不能确定为一方专用物品如手把件、摆件等,不能确定为一方专用物品,基于公平原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应对措施

针对男方:

1、婚后如做黄金投资,可购买实物金条、纸黄金等。如购买黄金饰品,可购买黄金摆件、金镶玉如意、男女同款手串等。排除一方个人专属使用的特点,并保存好购物发票、尽可能留存实物照片等。目的避免离婚诉讼中举证困难。

2、婚后可以由自己父母为女方购买黄金饰品等,一般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若女方主张该黄金饰品是男方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男方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其个人,如书面合同写明或口头表明。司法实践中举证较难。

针对女方:

1、婚后购买黄金饰品可选择耳钉、戒指,应尽量保证与家庭收入相符,可以采取单价低、数量多的方式分散购买。

2、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就婚后购买的黄金饰品等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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