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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办公用品”普票,是否必须有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

 

案 例

我公司经常取得“办公用品”的增值税普票,是否必须附有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

我们都是让销售办公品的商店直接开具一个清单或者明细表,然后财务作为附件入账: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请问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答 复

(1)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开具没有强制性规定,可以通过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也可以使用自制的清单。

(2)若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因此,你公司取得“办公用品”的增值税普票,并且附有自制的办公用品清单,是符合规定的,以上真实发生的办公费用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参 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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