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记!会计离职不完成这两项交接,违法!
最近很多会计询问,离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情?会不会有风险?
提醒大家!会计和其他岗位不同,离职前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非常重要!一旦疏忽甚至会触犯法律!以下是会计工作交接大全,供大家学习参考。
工作交接重点之一
变更税务信息
案例:
王女士之前为A公司财务负责人,后来因个人原因,辞职到了B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在给B公司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的时候,王女士被告知办理业务受限,并且会影响当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
原因就出在:A公司因长期不申报转为了非正常户,而王女士辞职时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更换财务负责人程序,这导致王女士在税务系统中一直显示为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变更财务负责人,需要携带A单位的相关资料,但是隔了那么久,A公司早已不知踪影……
企业上了税收黑名单,会计人员都会被连累。一旦上了国税系统的黑名单,会计去税局办税时就会被拒绝,还会影响下家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万一该企业涉嫌偷税漏税,原来经手的财务人员都会受到影响……这些都会直接影响你的整个职业前途。因此离职时,千万要记得去税局变更财务负责人的信息。
财会人员在办理离职时,要督促单位负责人和现任财会人员,到税务局办理财务人员变更登记。变更财务人员需要提供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新会计人员身份证、从业资格证。
现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查的严,要及时跟以前的会计沟通,把发票情况说明白,别到最后因为发票遗留的问题被税务稽查,很多老板对财税知识不太懂,如果因为这些问题被税务稽查,老板会认为你能力不行,其实这都是历史遗留问题,所以会计交接的时候,也要把这些问题交接清楚。
工作交接重点之二
工作交接程序、交接后续事宜
财会人员的工作内容交接,要比其他岗位的工作交接更加严格,所有的交接都必须做好交接单,并且必须要有第三人在场,作为监交人。交接双方和监交人核对所有的资料后,在交接单上签字,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对待历史遗留问题,要记清楚弄明白,别到最后给自己的工作带来麻烦。
工作交接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①按岗位职责逐项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②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编制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③核实所有内外往来的账目及资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④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交接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⑤从事网上业务工作的,需移交登记账号及密码、拷贝的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以及岗位所需联系人员,资料完成递交日期等内容。
2、移交点收
①现金依财务系统账面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收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财务系统账面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账面余额交接。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交接清单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③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④财务专用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U盾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清点清楚,与登记簿相符。
3、对于电子数据要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①财务负责人(各级财务主管)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对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②涉及与外部沟通的岗位,移交人必须带领接收人与外部联系人见面说明或向接收人移交外部联系人资料。
4、专人负责监交
①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其部门财务主管监交。
②公司财务部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相应财务本部主管监交。
③财务本部经理办理交接手续,由其相应财务本部主管监交。
④财务本部主管办理交接,由事业群总裁监交。
⑤交接清单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财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交接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各执一份。
③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当期可以处理,由移交人处理完毕后交接,如果没有及时处理,由移交人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④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
⑤正常的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如账务上的收缴等),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负责继续处理。如果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额承担责任损失。
⑥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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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学苑、税漫、税政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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