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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力维护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严惩商业诋毁行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实习生 刘悦行 北京报道

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坚决惩治诋毁企业家名誉、侵害民营企业商誉等违法行为,才能让民营企业“轻装上阵”。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六件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

最高法强调,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有力维护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营造关心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依法规制网络侵权行为,营造健康清朗网络环境;严惩商业诋毁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

网络侵权在涉民企侵权案例中占比高 自媒体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及时制止侵害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就在10月1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名誉权和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法治环境。

此次,最高法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六件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基于不当目的注册商标侵害民营企业家人格尊严、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侮辱性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问题。

案例强调了“依法规制网络侵权行为,营造健康清朗网络环境”的导向。网络信息传播具有言论表达便捷、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部分网络自媒体基于博取流量、吸引眼球等动机,在互联网空间散布不实信息、发表不实言论,对民营企业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极大地损害了企业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指出,由于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在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侵权案例中占较高比重。

她分析了该类案件的特点:民营企业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对民营企业家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类型;侵权行为主体多样,包括自媒体以及其他网络用户,其中网络自媒体侵权为多发类型之一;侵权方式多样,包括网络自媒体为蹭热点、博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等方式;此外,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给企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甚至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涉及公众人物或者热点事件的网络侵权案件,容易引发舆论关注,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精神压力。

“网络侵权相较于传统侵权而言,主体多样,手段新颖,责任构成复杂,相关案件审理也存在难点。具体而言,通过侵权用户的手机号锁定侵权行为主体的困难、确定损害后果的问题,都对民事审判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吴景丽表示。

涉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常见因同业竞争散布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商誉

民营企业家的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受损不仅关系其个人权益,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形象和正常经营发展,处理不好,会破坏民营企业的稳定预期和发展信心。

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边永民指出,从此次全国报送的案例来看,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主要有使用侮辱性语言诋毁知名企业名誉;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因私人恩怨或者其他纠纷,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进行侮辱、诽谤;因同业竞争散布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等类型。

针对遭受人格权侵害后如何解决,边永民列出三项举措:一是如果侵权言论是通过网络传播的,可依法通知网络提供者主要是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措施,以防止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二是侵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害行为。三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各方面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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