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走私海水观赏鱼的犯罪认定与刑事处罚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

案号:

(2020)鲁02刑初91号

案情简介

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李某某,经营范围包括鲜水产品、观赏鱼、宠物用品及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等业务。2015年5月至2019年3月,李某某为给锐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使用虚假单据,以低报价格的方式,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美国等国家走私进口海水观赏鱼,在国内销售牟利。经海关计核,锐某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流亭海关申报进口海水鱼共354票,价值人民币8786747.83元,应缴税额人民币1691503.03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79281.13元。

案发后,李某某被抓获到案。锐某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并预缴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案审理期间,李某某自愿将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抵缴罚金。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锐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八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问题聚焦

走私海水观赏鱼的犯罪认定与刑事处罚。

法律评析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单位锐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为给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观赏鱼,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单位锐某公司罚金人民币138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锐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明君、李某某认为: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

李某某及锐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建议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为给被告单位锐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观赏鱼,偷逃应缴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本文认为:

海水观赏鱼一般生活在在热带珊瑚礁海域,大多色泽艳丽,形态奇特,具有观赏价值。近年来,国外观赏鱼逐渐进入我国市场,有的观赏鱼售价竟高达成千上万元一条,故也滋生走私行为的发生。本案就是一起走私海水观赏鱼的行为,需要重点说明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伪报品名、低报价格是走私观赏鱼最重要的方式。两者的共同之处均在于将原本价格高昂的观赏鱼变成价格较低的观赏鱼,进而在进口时少交税款。本案中,锐某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流亭海关申报进口海水鱼共354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79281.13元,这种积少成多式的犯罪手法,也是走私罪中的常见现行。因为如果是一票货物就偷逃税款1379281.13元,因数额较大,易引起缉私人员的注意,也更易被缉私人员查获。

第二,本案中,李某某是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海水观赏鱼入境,锐某公司使用虚假单据,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流亭机场海关申报进口海水观赏鱼,进而在国内销售牟利,牟利所得由锐某公司享有。因此,本案是一起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故李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实际从事了走私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第三,锐某公司税款1379281.13元,落入《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巨大”。但因锐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偷逃税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仅对其判处一倍罚金即138万元。李某某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也可从轻处罚,法院结合社区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并无不当。




[注:本文部分图片来自互联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每天跟着我们读更多的书]


互推传媒文章转载自第三方或本站原创生产,如需转载,请联系版权方授权,如有内容如侵犯了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hfwlcm.com/info/2377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