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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惠民县315典型案例发布:拍婚纱摄影谨防掉进“甜蜜陷阱”

 

记者 王文彬 通讯员 杨洪畔 张燕燕

在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为积极响应中消协“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活动要求,凝聚社会力量营造保护消费者权益良好氛围,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县消费者协会与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滨州融媒中心联合组织开展惠民县“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发布”“315市场监管在行动”“你点我检”等活动,全方位守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9日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承办单,求助人李女士来电反映:2022年3月10日其于惠民县某婚纱摄影店交纳500元定金,后由于时间原因未拍摄,其想退款,工作人员拒不退款不合理,请处理并回复诉求人。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该局工作人员及时组织了当面调解,经了解,消费者在2022年3月10日订购了2000元的婚纱照套餐,预付了500元定金并签订了合同。消费者因时间原因未拍摄,经过了工作人员的细心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由商家退还消费者100元,消费者表示认可。

【法律分析】

首先,双方签订的关于拍摄婚纱照服务合同,相关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正确的履行合同义务。其次,经营者收的500元定金,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额20%的法定限额,对超出部分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工单中,合同总标的额2000元,20%,为400元。现消费者向经营者支付500元,已超过了20%的定金上限,即经营者应向消费者退还100元。

【案例点评】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在支付定金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慎重决定。在出现合同不能履行时,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收取定金时,就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降低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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