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小井盖的自述
我是一只小井盖
遍布在城市的每一个角落
肩负着保护道路和地下管线的任务
但是,总有一些贪财的不法分子
把我们盗走,造成人员伤亡
对受害人和他们的家庭
造成的创伤难以平复甚至无法挽回
我们身材虽小
却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不
徐汇检察院的检察官们
特意制作了268小剧场
快来一睹为快吧
特别出演: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李林
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杨志
为了保护我们兄弟姐妹不受委屈
检察官们可做了不少事情
让我们听听他们怎么说
窨井“吃人”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徐汇检察院深入贯彻“四号检察建议”,编印普法宣传册,由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携册深入基层,前往街道、居委会等地进行普法宣传,获得了大家的点赞和好评。
涉窨井盖犯罪应该如何定罪?
又有哪些典型案例?
下面就请检察官为大家介绍吧
法规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
对盗窃、破坏窨井盖等刑事犯罪,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依法及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判,作出裁判。在办案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窨井盖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完善涉窨井盖相关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和社会管理漏洞,通过公安提示函、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等方式提出意见,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加强法治宣传,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有效预防涉窨井盖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进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盗窃窨井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窨井盖,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与窨井盖相关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犯罪的,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典型案例
一、武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2011年8月,被告人武某某伙同其女友郭某,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面包车,在某省某公路路段盗取了7个公路中间的窨井盖,巡逻交警发现后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武某某与郭某驾车逃离。
途中,郭某欲趁机将井盖丢弃,被当场抓获,武某某逃走。后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武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014年4月,武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官提示
公路上的窨井盖系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如有缺失、破损,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易发现,危险性很大。盗窃、破坏公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二、顾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陈某甲、陈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3年9月,被告人顾某某驾驶面包车,携带丁字钩等工具盗窃某省某区多条人行街道上的窨井盖57个(价值人民币23646元),后以每斤0.6元的价格卖给某废品收购站的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将收购的井盖以每斤0.8元的价格卖给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陈某乙。
2013年12月,顾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陈某甲、陈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八千元。
检察官提示
窨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行为人明知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而盗窃人流密集往来的公共场所的窨井盖,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窨井盖系特殊物品,对这类物品的回收有特别规定,本案两名被告人明知所回收物品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三、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17年5月,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其家门口外的窨井盖,未设警示标志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后其邻居刘某发现自家孩子房某某(2周岁)不见了,经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开的窨井内发现了房某某,被打捞上来后,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溺死。
姜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8年1月,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检察官提示
擅自移动窨井盖,应当预见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过失犯罪。本案中,姜某某主观上没有致人伤亡的故意,但其擅自移开家门口的井盖,应当预见可能产生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造成儿童坠井溺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四、周某某盗窃案
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到某市工业园区某广场地下车库,3次窃得某物业公司铺设在车库内的窨井盖13块(价值人民币946.4元)。
2018年12月,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盗窃的窨井盖位于商业广场的地下车库,车库有限速要求(5公里/小时),车辆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可能性不大。地下车库不属于人流密集往来的场所,窨井盖的缺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然而,被告人多次盗窃,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张某某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张某某系某交通局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负责某地机场路施工质量问题。机场路建成通车后,张某某知道机场路存在窨井盖缺失、损坏等情况,市民多有投诉,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查清窨井盖缺失情况并及时修复,致使机场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15年9月,刘某甲驾驶电动两轮车在机场路跌入窨井摔死。
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罪。2018年6月,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官提示
对窨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本案被告人知道自己所负责的路段存在井盖缺失、破损问题,却怠于履行职责,以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徐汇检察院将持续惩治涉窨井盖犯罪,进一步强化指控、依法从严、以打促防、形成震慑,打好惩防破坏城市基础设施犯罪攻坚战。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作,增强做好城市公共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推进构建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既要做好,又要做巧,以“小井盖、大民生”的理念助推城区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彰显政治和法律智慧,奏响推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合唱”。
(徐汇检察,“上海徐汇”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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