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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目与税率

 

1. 资源税

1.1. 税目

1.1.1. 资源税的税目

1.1.1.1. 资源税的税目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5大类,在5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子目。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部分应税资源的征税对象规定为原矿,部分应税资源的征税对象规定为选矿,还有一部分应税资源的征税对象规定为原矿或选矿。

1.1.1.2. 【易考点】

1.1.1.2.1. 原油:包括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1.1.1.2.2. 天然气:包括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能源矿产中的煤成(层)气不属于天然气税目。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1.1.1.2.3. 煤:包括煤原矿和煤选矿;不包括其他煤炭制品。

1.1.1.3. 【提示】注意区分征税对象是原矿还是选矿:原矿—油水热气,铀和钍;选矿—钠镁钾锂的盐,稀钨钼;原矿或选矿—上述除外。

1.1.1.4. 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在计算抽采煤层气增值税“先征”环节时适用较低税率(9%)。

1.1.2. 资源税税目的特殊规定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体现出有些应税资源是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按照原矿规定了税率,也有一些应税资源以选矿为征税对象,按照选矿规定了税率。由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资源时可能是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也可能是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征税对象的确定规则如下:
1.自采原矿销售或自用于应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2.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3.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1.2. 税率

1.2.1. 资源税的税率

1.2.1.1. 资源税税率的基本规定: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具体来说,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目分别实行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原矿和选矿的适用税率应分别确定。

1.2.1.2. 【解释】资源税主要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部分应税资源的税率形式适用幅度比例税率或幅度定额税率,在幅度内具体税率的选择权不在中央而在地方(省级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2.1.3. 从高适用税率的两类情况:
1.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2.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资源税—税目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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