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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托县大队关于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公告

 

关于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下机动车已办理注销登记,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或号牌、行驶证,现予以公告作废。

附:机动车牌证作废清单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托县大队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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