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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电热毯遭“傍大牌”,两家侵权店铺被判赔

 

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 文 / 摄)冬天眼看着就要来了,不少人已经开始着手准备过冬的取暖设备了,电热毯在此时成了香饽饽。2021 年 1 月,电热毯龙头企业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彩虹电器 ")发现,在江苏泰州有两家店铺在销售标有 " 彩虹 " 字样的电热毯,彩虹电器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这两家店铺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

△ 南京市场售卖的 " 彩虹 " 牌电热毯

两家店铺销售仿品,被彩虹电器告上法庭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4 年,是一家集成品制造、研发、商贸、物流为一体的集团企业,产品涵盖家用柔性电热取暖器具和家庭卫生杀虫产品等领域。

经过长期经营,彩虹电器已成为电热毯行业的龙头企业和家用卫生杀虫用品行业的骨干企业。据公开资料显示,2016 年至 2018 年,彩虹电热毯销量居全国第一," 彩虹 " 系列商标也成为了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并先后获得 " 中国驰名商标 "" 中国名牌产品 " 等资质荣誉。在大众心目中的 " 彩虹 ",不但已成为彩虹电器的代表符号,还成为人们识别彩虹电热毯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

2021 年 1 月,彩虹电器经过调查发现,江苏泰州某家纺店和某百货经营部,在其店铺内销售 " 彩虹 " 电热毯。

这批 " 彩虹 " 电热毯的外包装、产品内部及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均突出标注 " 彩虹 " 字样,但是电热毯外包装箱上标注的却是某贸易有限公司字样,在电热毯内部标识上标注石家庄某电热毯有限公司字样。这批产品明显不是彩虹电器出产的正品产品。

彩虹电器认为,两家店铺在明知彩虹品牌在行业内知名度的情况下,依然进货并且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行为明显构成商标侵权,于是将两家店铺告上法庭。

侵权商家:" 臻美彩虹 " 字样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面对彩虹电器的指控,两家店铺觉得自己很委屈,在法庭上为自己鸣不平。

两家店铺认为,他们销售的电热毯商标中,存在的是 " 臻美彩虹 " 字样,与彩虹商标两者有明显区别。不仅如此,他们认为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河北省石家庄的厂名,与原告成都的企业,在地域上有巨大差别。在这种情况下,是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

在庭审时,两家店铺还辩解,自己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他们并没有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主观故意。两家店铺表示,自己十分冤枉,他们都是个体工商户,在最低端的批发市场从事小商品经营,文化程度很低,法律意识很差。在两家店铺的认知范围内,已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且他们根本不可能知晓案涉产品存在侵权行为,还故意销售侵权产品。

法院判决:侵犯了商标专有权,两家共计赔偿上万元

2021 年 10 月,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此案的裁判文书。

法院明确,彩虹电器是 " 彩虹 " 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控侵权的电热毯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同属第 18 类商品,其上突出使用的 " 彩虹 " 文字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这种状态下,被控侵权电热毯上使用的 " 彩虹 " 标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标识与彩虹电器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法院判定,两家店铺生产或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其行为均侵犯了彩虹电器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两家店铺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产品价格等因素,判处两家店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彩虹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某家纺店赔偿彩虹电器 6000 元,某百货经营赔偿彩虹电器 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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