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小讲堂 | 通用零件的组合归类
近日笔者在工作中碰到个外观看似很普通、很简单的商品,但是斟酌了下归类思路,还是蛮有意思的。
商品描述如下:
该商品为家具用贱金属配件,由自攻螺钉、销、垫片包装在一个塑料袋中,材质:钢铁制,用途:用来组装家具的五金配件。
归类争议:
1.按家具的零配件归入税号8302.4200;
2.按钢铁制通用零件归入品目73.18项下;
3.分别归类;
归类分析:
一、该商品为家具用贱金属配件,由自攻螺钉、销、垫片包装在一个塑料袋中,用来组装家具的五金配件。二、该商品数量相当,并且配合使用,都是为组装家具服务的,故都属于家具的配件,建议归入品目83.02项下。三、依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建议归入税号8302.4200。
以下一条注释可以推翻上述结论:
依据第83章章注释一的描述:“一、在本章,贱金属零件应与制品一同归类。但品目73.12、73.15、73.17、73.18及73.20的钢铁制品或其他贱金属(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制的类似物品不应视为本章制品的零件。”
第二种观点归入品目73.18项下,但问题归入哪个子目呢?是否可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二)“零售成套货品”的规则?零售成套货品须符合哪三个条件呢?
(一)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因此,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能视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货品;
(二)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以及
(三)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
归类结论:
该商品符合总规则三(二)的三条规定,它们虽属于同一品目73.18项下的商品,但在确定子目时,【总规则三(二)的“零售成套货品”也适用于子目的归类】可一并归类,然后看该商品哪个构成基本特征,如确定不了,按规则三(三)从后归类。
既然能运用规则一并归属于品目73.18项下,就不考虑分别归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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