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套期的那些事:为什么卖出期权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由于期权的时间价值具有衰减性,从理论上来讲,卖出期权是一种长期占优的投资策略,因此,很多企业通过卖出期权来增厚收益,增加销售利润或降低采购成本。
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规定,签出期权以及净签出期权组合一般不能指定为套期工具,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以及净签出期权组合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这里的签出期权指的就是卖出期权。
那么,为什么卖出期权以及净卖出期权组合不能指定为套期工具呢?
因为我们知道,卖出期权其收益是固定的,而潜在损失在理论上是无限的,其固定的收益不能有效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潜在的损失又可能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利得,总之,卖出期权的收益或潜在损失与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间不能形成有效的对冲关系,无法满足套期有效性的要求,因此,卖出期权以及净卖出期权组合一般情况下不能指定为套期工具。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了解一下。
【例】某贸易企业持有玉米存货20000吨,成本为2600元/吨,经过分析后认为,玉米价格将以振荡为主基调,价格不会突破2750元/吨,于是卖出2000手玉米期权C-2205-C-2760,权利金为40元/吨,共收取权利金80万元。其收益如下图所示:
该策略实质上是一个备兑看涨期权的策略,通过上图可以看出,虽然在玉米价格上涨至2800元/吨以上时,理论上期权的损失可以由现货的收益进行弥补和抵销,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卖出期权的损失大大超过现货收益的可能性,反过来,在玉米价格下跌至2560元/吨以下时,卖出期权的收益对存货减值的损失只能抵减40元/吨,无法有效对冲价格下跌所带来的存货减值损失,不能满足套期有效性的要求。
单个的卖出期权如此,净卖出期权组合一般不能指定为套期工具也是同样的道理。
在了解了套期会计准则关于签出期权以及净签出期权组合一般不能指定为套期工具这一规定后,我们再来从会计视角审视一下联合石化2018年套保亏损事件。
联合石化作为中石化的子公司,承担着原油进口的重任,属天然空头,面临原油价格上涨的风险。根据媒体披露,联合石化在70美元左右使用零成本领子期权策略进行现货空头套期保值,即在买入较高行权价格看涨期权的同时,卖出较低行权价格的看跌期权,用卖出期权获得的权利金抵补买入期权支付的权利金,使得期权组合的成本近乎零。该策略的收益如下图所示(图中期权行权价格、期权权利金为假设):
根据联合石化母公司中国石化的公告,由于对国际油价走势判断失误,部分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策略失当,造成某些场内原油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端在油价下跌过程产生损失。可是,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出,运用零成本期权组合进行现货空头套期保值,在原油价格自70美元下跌的过程中,企业的综合收益是盈利的,在价格下跌至60美元以下时,企业的盈利金额是固定的,不可能产生损失。那么,问题到底在哪呢?
这恐怕还得从零成本领子期权策略说起。如果企业在构建这一策略的过程中,为了达到零成本,卖出看跌期权的数量远超买入看涨期权的数量(即卖出期权的名义金额超过了买入期权的名义金额),或者收取的权利金超过了支付的权利金(即期权费为净收取),或者卖出看跌期权和买入看涨期权的关键条款(除了行权价格)并不相同,那么这一零成本领子期权策略就会成为套期会计准则所讲的净签出期权组合,不能指定为套期工具,只能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其在油价下跌低于60美元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损失,具体如下图所示:
如果只是卖出看跌期权的数量超过了买入看涨期权的数量,企业为了满足套期会计的条件,也可以将组合中超过看涨期权数量的看跌期权进行分拆,使得剩余部分的组合满足套期会计的条件,但分拆出来的卖出看跌期权在油价下跌过程中,同样会产生损失。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联合石化套期业务交易策略失当导致的损失,很有可能是零成本领子期权不能符合套期工具条件,而被全部或部分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引起的。
因此,企业在开展套期保值的过程中,要熟悉套期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能将卖出期权或者净卖出期权组合作为套期工具,使用期权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要注意在构建策略的过程中,避免出现净签(卖)出期权的情形,尤其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更应该引起重视,因为卖出期权、净卖出期权组合实质上是一种投机或套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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