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企业建筑消防设施待整改清单
一、违反强制性规范条款
1、厂房钢结构未按设计喷涂防火涂料,耐火极限不满足规范要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2.1条和附表1注9的规定。
2、现状的变配电房的设置(一台变压器、无备用电源),不能满足消防电源负荷等级(二级负荷)的要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10.1.2条规定。
3、消控室未设置双电源切换箱作为消控室的电源。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第10.1.8条规定。
4、消防水泵控制柜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详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1.0.9条的规定。
5、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详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1.0.12条的规定。
6、消防水泵房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短路隔离模块。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3.1.6条的规定。
7、消火栓泵、喷淋泵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冗余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详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4.1.4条的规定。
8、高位消防水箱未设置防止旋流器。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2.6条第2款规定。
9、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1.0.3条规定。
10高位消防水箱未设置液位显示装置。不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第5.3.2条规定。
二、违反一般性规范条款
1、应补充消控室图形显示装置。并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4.2条的规定。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详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8.1条的规定。
3、本工程应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置部位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3.8条第2款的规定。
4、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不足,但未设置稳压泵系统。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3.3条第3款规定。
5、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未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2.6条第11款规定。
6、高位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不应小于100mm。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2.6条第6款规定。
7、高位消防水箱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 2 倍,且不应小于DN100。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2.6条第8款规定。
8、试验消火栓未设置压力表。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7.4.9条规定。
9、消火栓系统每根竖管与供水横干管相接处未设阀门。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8.1.6条第2款规定。
10、向厂房室内消火栓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小于2条。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8.1.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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